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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制宣传日
2001年4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中确定:“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即12月4日,作为每年一次的全国法制宣传日。”
在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的领导、监督和关怀下,在全国亿万公民的支持参与下,经过全国各级普法依法治理主管机关的不懈努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已经开展了15年了,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普法工作继续向深度拓展,向广度推进,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全国法制宣传日得以确立。
确立“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民的宪法观念,树立宪法权威;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确立“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有利于法制宣传教育在更宽的领域和更广阔的空间发挥作用并不断深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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