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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目繁多的评奖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已无须讳言,特别是 一些“功夫在‘诗’外”的不正之风,有增长的势头,导致“评坛” 腐败现象的滋生。文艺评奖机制有瑕
■提高评奖的“含金量”
到目前为止,全国各地区层层设置的奖项为数甚多,难以确切统计。多系统、多层次、多类别和重复性,是圈内、圈外人共同的印象。众多的奖项,表面看上去似乎各有区别,实施中却格局不明。更由于对参赛资格限制不严,具体操作程序欠规范,造成大面积重复获奖,久而久之,形成了一种不正常的风气。往往一部作品一旦在某次比赛中获奖后,便追求“巡回”参赛———“横扫”奖坛,而且只能上不能下。这种“吃老本”式的重复获奖,降低了获奖的“含金量”,在奖项有限的情况下,更影响了后来居上者的发展空间,不利于艺术的不断创新。此外,还造成系统不同,功能类似的赛事之间产生矛盾。因此,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评奖格局,适当精炼、合并,且在条例上也做些重复获奖的限制,以利于公平竞争,繁荣创作。
■对评委实行有效的监督
评奖的关键在于评委会的公正性、权威性,这有赖于评委的专业水准、学养和至关重要的道德水平。应该承认,高层次评委的大多数是好的和比较好的,但不正之风的滋长、蔓延也不能不予正视。当前,为了遏制参赛方对评委的不正当干扰,普遍实行了“保密制”———不到最后时刻不公布评委名单,孰不知这种“神秘化”的做法只防君子不防小人。现时存在着像高考“押题”一样的“探”、“押”评委名单现象,而且“拜托”的方式各有“高招”(坚持原则者,从“拒受”中得以窥其一斑)。有的已经发展到公开打探具体“评委”的喜好,投其所好;有的试图对主办方施加影响———驾驭评委人选,不以为耻,反以为“能”!实践证明,封闭式的保密制收效甚微,加强评奖的透明度,把评委置于公众的有效监督之下,才是治本之道。可行性措施有:
公示制:打破名不符实的“保密制”,评奖之前———争取较大的时间提前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评委名单,广泛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回避制:自己有作品参赛者不得做评委,这已是国际惯例。但目前在执行中,却出现了各种通融性做法,如分组回避、临时回避。而且参赛作品送审单位的领导参与评委会的比例也愈来愈高。无形中助长了“人在人情在”的氛围,更为一些不自觉的参赛者提供了公开拉选票的方便,所以,应坚持严格的回避制。
定期解密制:据闻,曾有学术泰斗将部分学者写出的博士论文鉴定在某学报上公开发表,令群众哗然,也使那些搞不严肃的“人情评语”者汗颜。这一做法,值得评坛效仿,评委“背对背”的打分,应在一定时间后解密,使之置予“众目睽睽”之下,以此遏制不公正的行为。
监审制:通过严格的遴选手续,将那些作风正派并在专业领域具有权威性的专家学者组成精干的监审组,对评奖的全过程实施严格的监审,并受理群众意见。
■淡化“获奖论英雄”的意识和组织手段
评奖中的不正之风之所以有愈演愈烈之势,是由于利益的驱动。这固然与参与者的心态和自身的素质相关,但从各级领导的角度审视,过分强调“获奖论英雄”的倾向,是更为重要的根由。这种倾向又反过来对评委施以影响(压力),似乎不把哪部作品评上奖,将影响人家的前途、命运,罪莫大焉;谁要是说了几句批评意见,则更是大逆不道!至于比赛之后,对获奖作品的继续加工或基础很好一时失利的作品的必要支持,都显得很薄弱,似乎“获奖”就是目的。
文艺创作有其自身的规律,需要充分的生活积累和艺术滋养,需要长期的孕育过程,需要真实的内在激情……不是仅用重赏获奖的措施“呼唤”出来的。在孕育作品、培养队伍的过程中,需要做许多“前人栽树后人乘凉”的工作,实践过程也会是曲折的。过分地强调“获奖论英雄”,无疑助长了创作的浮躁现象和文艺建设的短期行为,给评奖也会带来干扰。
■严格程序
指导思想正确,规则也比较适当之后,操作方面必须程序严格,否则也难保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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