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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完善党风廉政责任制,确保责任制的落实和有效发挥作用案
审查意见:
建议由中纪委研究办理
内 容: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制订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文件,它是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的一大法宝和"尚方宝剑"。自1998年11月21日实施以来,这一制度对于规范各级党委、政府抓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反腐败领导机制的形成,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但是,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单位,这一制度并未真正得到落实,其作用未得到真正有效的发挥。其表现主要有: (1)责任制落实并未与导致该地区该部门存在的党风、政风、行风不正的问题的治理与解决紧密结合,与该地区、该部门、该系统党政干部队伍中存在的思想和工作作风不廉洁以及司法或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执法违法、司法不公等腐败问题的揭露和纠处紧密结合,由此导致:一边是党风廉政责任制建设的旗帜举得高高,而另一边是该地区、该部门、该系统存在的严重问题经纠风或治理多年,仍纠而不正、治而复发的奇怪现象。 (2)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流于形式。本来党风廉政责任制实施得如何,应当进行必要的考核。考核既是对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党风廉政建设业绩的评定,奖惩、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又是制约责任制落实的重要措施。但一些地方和部门,或由于考核人员力量不足,或由于考核内容不具体,或因考核方法,手段不适当,要么考核不全面,要么未进行实际的考核,考核没有达到应有的效果,造成考核与不考核一个样,责任制落实好坏与否差不多的状况。 (3)责任制追究力度不够。往往是等到该部门单位发生了重大违法违纪案件,才给予有关领导责任追究,而那些虽未发生重大案件但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工作确实做得很差,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责任人未能给予追究。 二、从这几年的实践看一些地区、部门单位实施这一制度未落到实处,责任制作用发挥不充分的原因主要有: (1)对责任制的宣传教育力度不够。一些地方、部门的领导对责任制重要性的认识不到位,仅仅将责任制"说在口里,挂在墙上,写在纸上",没有将责任制的落实当作重要工作,摆到适当位置。 (2)党风廉政责任制的内容有待进一步完善。例如,不少地方和部门单位仅仅将责任制的内容归结为不发生违法违纪案件,有的将廉政建设仅仅理解为本单位个人的廉洁自律,没有将这一制度的内容与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党风、政风、行风、思想作风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公正执法、司法,从制度上、源头上防范部门行业执法、司法腐败,确保廉政的工作联系起来。有的地方党委、政府或纪检监察机关在下达责任制任务书时,也没有将落实责任制与该部门单位那些与反腐败廉政建设有关的工作挂钩,以致责任制任务内容空泛,衡量落实情况的好坏无实际标准,导致责任制落实与否差别甚小,对这些部门单位形不成责任制的监督约束作用。 (3)有关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与追究制度的可操作性、制约性不强,有关配套制度缺乏。例如,由谁组织考核,如何与被考核人的业绩挂钩,如何奖惩兑现,根据什么来追究责任等,尚没有明确的规定,执行起来难度较大。 三、为了将这项党风廉政建设"管总"的制度落实好,执行好,使其真正发挥其应有的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作用。建议参考一些省市的成功做法,进一步探索完善党风廉政责任制,保障责任制更有效落实的措施和方法。 (1)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内容与各项反腐败任务更紧密地结合起来,或将纪检监察重点工作任务直接纳入责任制的内容,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与部门纠风和专项治理责任制任务一起下达、一同落实、一并考核的制度。将"廉政"含义还原为不仅包括个人廉洁自律,而且包括机关、部门、单位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确保执法行政全过程廉洁、勤政、高效的内容。例如一些省、市将整治医药购销不正之风和建设领域专项治理的任务一起下达至卫生、医药、医疗、建设等部门,并实行党风廉政责任制与纠风和专项治理责任制落实情况一并检查、考核的制度,这样做不仅将党风廉政责任制落到了实处,又使纠风和专项治理工作见到了实效,使责任制真正起到了促进这些部门单位的反腐败廉政建设的作用,还在防止责任制内容空泛抽象,责任制落实与部门单位反腐败廉政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脱节方面效果明显。 (2)完善责任制考核手段、方法和机制,一是建议将责任制考核的主体进一步明确为各级党委政府,考核组成单位除纪检监察机关以外,还应包括组织、人事等部门。二是在纪检监察内部进一步理顺考核职能关系,完善考核办法,形成考核合力。例如,可分为平时、年终的各项工作单项考核和整个工作的综合考核,综合考核在各纪检监察业务室所组织的专项考核基础上进行;三是可适当量化一些考核指标,改进考核评价方法。例如发动群众参与考核评价;实行责任制与纠风和专项治理任务落实挂勾的,可授权有关牵头部门按其职责结合平时工作情况,提出对其他各参与部门初步考核评价的意见等,以扩宽考核主体和形式,更客观公正地考核评价被考核单位落实责任制的情况。 (3)加大责任制落实情况奖惩和责任追究的力度。一是制订科学合理的奖惩办法,包括明确奖惩依据,奖惩执行主体,奖惩内容及其方式等。二是实行奖惩兑现。三是制订责任制追究的有关规定,明确追究依据,规范追究行为,使责任制追究更加具体可行。四是加强对责任制奖惩和责任追究的监督检查。 提案人: 李利君(民盟) 周绍明(福利) 石昌禄(少数民族) 李觉文(经济) 费岳峰(九三) 黄伟民(民革) 王沛清(教育) 俞汝勤(教育) 唐浩明(新闻出版) 李 静(工商联) 乐寿长(科协) 刘文甲(民盟) 孟庆丽(民盟) 朱振中(民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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