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案 选 登
 
关于健全财产法律制度加强私有财产保护的建议案
 
 
 

内 容:

  江泽民总书记在“七一”讲话中指出:“实现人民的富
裕幸福,是建设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生 活水平不断提高,个人财产也逐渐增加。”目前,我国公民个人财产 不但有了数量上的增加,而且从原来主要拥有生活资料到现在不仅拥 有生活资料还拥有生产资料。尤其是随着改革的深化,出现了个体户、 私营企业主、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等新的社会阶层,他们都是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但由于我国宪法强调公有制财产神圣不可 侵犯,对于合法的私人财产的保护还不完善,使得这些个体工商户、 私营企业主等心存疑虑,怕政策变,因此出现了企业短期行为及转移 资本的现象。实际生活中,这些新的社会阶层财产受侵犯而得不到保 护的现象,更是屡见不鲜。这种状况,与财产保护制度不健全是分不 开的。中共十五大报告提出“要健全财产法律制度,依法保护各类企 业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这是中国共产党与时俱进、适应新形势 而作出的促进经济发展、保障人民权益的一个英明决定。
  《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 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其中列举的收入、储蓄、房屋都是生活资 料,没有提到生产资料,这与当时人们的财产主要是生活资料有关。 但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的发展,公民个人不仅拥有生活资料, 而且也拥有了生产资料,并且日趋增多。这在我国《民法通则》、《 继承法》、《刑法》等法律中已有体现,如《刑法》第92条规定公民 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 生活资料;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 合法财产;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虽然我 国宪法在列举了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等生活资料后,也提到 了保护其他财产的所有权,从逻辑上讲,宪法也应包含对生产资料的 保护。但由于这种表述上的含糊不清,容易使人们产生多种解释。因 此,宪法应适应这种变化,加以适当修改,明确保护公民的生产资料, 或者不再列举生活资料,统一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
  另外,《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 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这里的“所有权”内涵太小,难以包 含财产权。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而所有权仅是物权 的一种。如果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只保护个人财产的所有权,不仅范 围太小,也与现实生活不符。因此,建议将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 的所有权改为国家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
  《宪法》第12条除规定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外,还规定“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而第13条在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上,则没有这一禁止性的条款, 这对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是不利的。因此,建议增加禁止性的条款,禁 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法侵占或者破坏个人私有财产。
  我国宪法规定了国家保护国家和集体的财产以及公民的财产。但 是在现实生活中,除了国家和集体、公民之外,还有各种类型的组织, 如企业、社会团体法人等。这些组织,有的属于宪法中所说的集体的 范畴,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等,但有些组织难以 纳入集体组织的范畴,如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一些社 会团体法人等。这些组织的财产,也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这已经在有 关法律中体现。如《合伙企业法》第7条规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 的财产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乡镇企业法》第12条规定“国家 保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乡镇企业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个人 独资企业法》第5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 合法权益。”我国宪法在对财产的保护上,区分了社会主义的公共财 产和公民个人财产,没有囊括企业、社会团体法人等这些组织的财产, 留下了很大的漏洞。因此,宪法应增加保护企业、社会团体法人等这 些组织财产的条款。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外资企业法》都规定国家对合营及 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 需要,对合营及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 补偿。是否对企业等组织及个人财产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实际上应是 宪法需要规定的内容。我国宪法对此没有规定,使个人及企业等组织 处于一种不可预期的状态,于社会稳定也不利。因此,我国宪法应对 此作出规定,明确对企业等组织及个人私有财产是否实行国有化或征 收以及实行的条件和补偿条款。
  为此,我们建议:一、修订宪法中有关私有财产的保护条款,明 确国家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法侵占或者 破坏个人私有财产。
  二、在宪法中增加保护企业、社会团体法人等组织财产权的条款。

  三、在宪法中明确对企业等组织及个人私有财产是否实行国有化 或征收;如果实行,则应明确实行的条件及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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