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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在研究生教育中贯彻"导师负责制",以培养自立创新型人才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教育部、中科院分别研究办理
提案人:郭松海
内 容:
一、自主创新人才培养与研究生教育
最近召开的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地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任务进行部署实施。在关于制定"十一五"规划的建议中,中共中央提出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其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必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神舟六号载人航天飞行圆满成功大会上发表讲话时提出"自主创新能力是国家竞争力的核心"的思想,把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面向未来的重大战略,而在十六届五中全会的重要讲话中,他则把"全面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2006年经济工作八项任务之一。温家宝总理在阐述《关于制定十一五规划的建议》时强调了"十一五"期间要坚持"六个必须"的原则,其中之一就是"必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这一切都意味着在我国未来的战略布局中,自主创新已不仅限于科技层面,而是牵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支点,更是事关国家全局的政治谋略。
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关键在人才,核心在教育,特别是高等教育,其中尤其是研究生教育。高等教育体系中,本科教育一般是培养应用性人才,而研究生教育则是培养研究型人才。自主创新型人才,本质上也应当属于研究性人才,因而其培养自应以研究生教育为重镇、为基地。所以,在完成"十一五"规划提出的"提高自主创新能?quot;这一战略目标的过程中,应进一步提高对研究生教育规律的认识,将改革、完善研究生培养体系作为战略性、根本性大事来抓。
二、研究生培养的经验教训及当前的主要问题
从"文革"后恢复研究生教育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这一阶段,大多数高校在研究生培养中实行的是"导师负责制"。除了外语和政治(马列著作选读)两门公共必修课外,从考试命题、复试录取到课程设置、授课安排、课堂讨论、学业考查、期终考试等一系列专业性培养环节,都主要由导师负责或由导师约请的相关教师负责。应该说,这个"导师负责制"总的看是好的,符合研究生教育规律,培养的研究生质量、水平一般比较高,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益。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实践证明,这个时期在"导师负责制"下培养出来的研究生,大多具有鲜明的学术个性,具有强烈的事业心、执著顽强的探索精神和较强的学术创新能力,而且多数成果斐然。现今活跃在我国高校和科研院所教学、科研第一线的中青年知识分子,特别是其中的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等,基本是这个时期培养出来的研究生。这一点可以说有目共睹。但也得承认,在实践过程中,"导师负责制"也暴露了一些问题,比如招生中由于过于强调导师的个人意愿、主观评价甚至感情亲疏而轻考生统考的成绩排名等等,有时也会滋长某些学术腐败现象。
近些年来,研究生培养一改过去严格实行的"导师负责制",开始采取所谓"导师组"体制。这个"导师祖"成员由公共课教师、基础课教师、专业基础课教师和专业课教师组成。说白了,就是变"个体导师制"为"集体导师制"。这个新的研究生培养体制也有它的道理,比如它可能有助于克服个体导师的知识面不足和有的导师水平偏低等缺陷,突出了集体的智慧优势和知识结构相互交叉的优势,在招生环节上也某种程度地起到了遏止个别导师以权谋私的作用。但从研究生培养的特点、规律看,这种"集体导师制"弊大于利,最主要的问题是,它采取的实质上是一种"本科化"的培养模式。比如一个硕士生应修满的总学分数,总学分不得少于33学分。其中必修25学分,选修不少于8学分;而在选修的8学分中,必选课又占去两门,共4学分。这样留给个人导师来自主设置的选修课程顶多只有2门,4学分。用比例数来表示,在总学分中,必修课学分就占了76%,如果算上选修课中的必选课学分,那么就占了88%,而留给导师自主课程的学分只占总学分的12%!从这个学分比例中可以清楚看出,现在研究生培养主要是一种"本科化"模式,也就是说,课程设置基本上以所有该专业研究生一起上的"大课"为主,而导师给自己所带的研究生安排的"小课"却仅有比例极小的两次。更何况,由于是"集体导师制",不仅上"大课"的导师面对本专业那么多研究生无法做到"因材施教",而且上"小课"的导师由于跟自己的研究生交流的机会已经很少,无法深入全面了解自己所带研究生的具体学习状况,从而也难以做到"因材施教"。如果导师的责任心稍有欠缺(在当前导师水平缺乏严格的考量机制和导师教学过错缺乏追究机制的情况下,这种责任心的欠缺还是相当普遍的),那么对研究生的学习较少关心督促、基本放任自流的情况也就不是个别现象了。于是,在这样同一个知识背景和学术平台上培养出来的研究生,自然是批量化、共性化、平均化的,自然要导致整体水平的下降,怎么谈得上学术个性和创新能力呢?
所以,可以断定,在当前所实施的"本科化"研究生培养机制下,在"导师负责制"很大程度上流于形式(甚至是"缺位")的情况下,在研究生普遍存在质量平均、水平下降、个性缺乏的现状下,怎么能指望研究生教育培养出高素质的自主创新型人才呢?
三、关于完善"导师负责制"的几点建议
(一)严格贯彻"导师负责制"势在必行。2005年11月9日至12日,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文理科工作委员会2005年学术年会在合肥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隆重举行。本次年会的主题为"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而会议的主要精神,就是"严格贯彻导师负责制"。从"导师负责制"的本义而言,这里所说的"导师",应该不是"集体"意义,而是"个体"意义上的,或至少是以"个体"为主的。实践已经证明,同"集体导师制"相比,以个体为主的"导师负责制"所培养出的研究生水平较高,更具竞争力,更有学术个性和创新精神,因此说,贯彻这种"导师负责制"势在必行。
(二)落实个体导师培养研究生的自主权。要充分认识研究生教育与本科教育的本质区别,尊重研究生培养的内在规律,改变目前"本科化"的研究生培养模式,围绕着学术个性、创新人才的培养目标,科学落实个体导师培养研究生的自主权。例如在课程设置上,除公共课外,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的设定者应从以研究生管理部门为主转到以导师为主。研究生管理部门所要做的,不是采用行政手段硬性安排研究生课程,而是以提供课程设置方面的服务为主。比如尽可能详尽客观地提供包括本专业在内的诸多相关学科在专业、方向、学科简况、导师信息(主要是专业成就)等方面基本信息,以供导师定课时用作参考。研究生培养的其他方面,诸如招生、上课、讨论、检查、考试等环节,负责人都必须以导师为主体。总之,要在研究生培养的主要环节上落实导师的学术自主权。
(三)导师负责制应是权利和责任的统一。导师有了自主培养研究生的权力,但并不意味着这种权利的没有限制。事实是,权利和责任是统一的。也就是说,应对导师的培养行为实行"目标化管理"。导师必须为他的培养任务制定一个比较详尽的、明确的、最好是量化的目标,而他的任务完成情况,则要经过学位委员会的严格考核认定。如果完不成任务,比如有的研究生因为没达到规定的学业要求,或研究生因水平较差(如毕业论文不及格)而毕不了业等等,都要追究导师的责任,严重情况下要考虑给予导师停招(或暂时停招)的处罚,而如果研究生取得了优秀成绩,毕业论文获得较高评价甚至获奖等,则应给予其导师以适当奖励。
(四)研究生管理体制要同导师负责制相配套。目前的研究生管理有很多漏洞,比如研究生论文在审核、评阅、答辩、投票等环节,都存在着不严格、不规范、不科学甚至敷衍马虎的现象。这导致了这样一种现状,除非犯过大错误,受过大处分等,否则,研究生一般不会因为论文水平太低、质量太差等问题而毕不了业,取得不了学位。这是一个长期存在的严重问题。如果导师负责制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实行,那也起不到应有的积极作用。因为这样的研究生培养的评价、批准机制,无法对导师的工作实效构成制约,亦难以对不太负责的导师构成某种荣誉压力和事业风险。反正研究生孬好都能毕业,那导师又何必那么吃苦受累认真负责呢?这就是在贯彻导师负责制的同时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这就必须要求研究生管理部门制定更为严格的培养规范和毕业标准,尤其要着重把好研究生"出门"(毕业答辩和获得学位)这个环节,这一关口。一句话,研究生水平过低,质量太差,就不发毕业证,就不给学位。这样,不但在学的研究生有了压力,导师同时也有了风险,从而就自然会促使导师负责制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导师负责制是一个相当复杂的工程,这里只是提出一种大略的思路,倘要实行,还需经过科学细致的研究论证和认真规范的推行实施。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这?quot;导师负责制",是搞好研究生教育,培养富有竞争意识、学术个性和自主创新精神之人才的较好途径,应当予以科学的贯彻和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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