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案 选 登
教育部
建议、提案办理[2002]第117号
对政协九届五次会议第0424号提案的答复
致公党中央:
你们提出的"关于改善外来务工子女入学状况的提案"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流动人口数量不断增加,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问题凸现出来。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从1995年就开始着手调查研究,1996年印发了《城镇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就学办法(试行)》。1998年,原国家教委、公安部联合颁发了《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流动儿童少年就学形式,以在流入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借读为主,也可入民办学校、专门招收流动儿童少年的全日制办中小学附属教学班(组)或者简易学校就读。各地特别是流动人口集中的地方教委、公安厅从实际出发制定了实施细则。2001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又一次强调:"要重视解决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以流入地区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采取多种形式,依法保障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各地在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就学问题时,注意发挥公办学校的主体作用。同时,注意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支持举办民办学校,多渠道招收流动人口子女就学。不少地方教育、公安、物价等部门协调配合,制定优惠政策,加强管理,依法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的权利。如广州市建立了"蓝印户口"制度,规定持有"蓝印户口"的流动人口子女在入学方面与当地常住居民同等对待。义乌市规定凡在本市工业区投资经营或购买商品房者,其子女入学与当地居民同等待遇。天津市、广州市等对未办理暂住证的流动人口子女采取先入学、后补办的办法。北京市决定从今年秋季开始将流动人口子女就学借读费降低一半。
目前流动人口子女就学仍存在不少问题。一是对流动人口管理滞后。一些地方发放流动人口暂住证时只登记年满16周岁以上的,6-15周岁的未予登记。教育部门难以合理制定招生计划。二是我国基础教育实行分级管理的体制,公办中小学办学经费主要由当地县区供给,流动人口子女就学大量增加,给当地县区政府和中小学校经费支出带来很大压力。三是民办学校(包括简易学校)有的未经审批,有的异地办学,流入地难以管理,部分学校缺少必备的办学条件,安全、卫生隐患较大,教师素质低,内部管理混乱,办学不够稳定,教学质量难以保证。四是流出地不能主动配合流入地,对流出儿童少年和异地办学的学校进行有效管理。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将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一是继续广泛宣传《义务教育法》和有关流动人口子女就学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流动人员对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特别是流入地对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就学重要性的认识。继续总结推广各地好的经验和做法。二是督促各地综合治理,统筹协调,完善有关流动人口子女就学的政策法规,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和社会各方面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就学的责任、义务。三是充分挖掘各地公办学校的现有教育资源,发挥公办中小学的主导作用。逐步降低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四是加强对招收流动人口子女的民办学校的管理。严格审批制度,加强督导检查。五是流入地政府及财政部门要整体规划,妥善解决,流动人口集中的省、市政府应努力设立流动人口子女就学专项补助款,对流动儿童少年集中的区(县)予以补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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