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案 选 登
 
政协九届五次会议提案第 0424 号
 
 
 

案 由: 关于改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状况的建议案     

审查意见: 建议国务院交教育部研究办理

内 容:


  随着经济发展的加快,我国流动人口规模持续扩大。据报载,我国现有流动人口1.2亿,其中民工占大部分,若以2-3%的比例计算,就有240-360万学龄儿童少年。他们无疑是国家义务教育普及的对象。但由于诸多因素,他们受教育的权利没能得到很好的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问题日趋突出,已成为"普九"工作的一个难点和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
  为全面贯彻《义务教育法》,积极改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问题,我们建议:
  一、提高认识,广泛宣传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的重要意义。流动儿童少年能否就学,关系到《义务教育法》的贯彻落实和全体儿童少年教育平等权利的保障,关系到"普九"目标的实现和民族素质的提高,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问题,已成为义务教育深入发展需要认真解决的新问题。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持久地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注重实效、并具有一定声势的宣传活动,使《义务教育法》和《暂行办法》家喻户晓,让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的意义深入人心。特别要注重对流动人口的宣传,争取他们对义务教育的重视,自觉维护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
  二、不断完善现有的政策法规。明确解决流动儿童少年教育问题的法律责任问题,从法律法规上对民工子弟学校的地位及其权利予以明确,真正体现基础教育服务于社会,服务于经济建设。
  三、强化流入地政府的作用。在政府领导下,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加强解决流动儿童少年就学问题是政府行为,涉及面广,仅靠教育部门自身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而在我国,义务教育实行的是"分级办学,分级管理"。所以需要强化流入地政府的作用,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由政府牵头,教育、公安、工商、财政、计划生育等各部门通力合作,统筹协调,加强对民工子女的入学、转学、学籍、考评等工作的管理,督促各级各类学校抓好外来民工子女受教育的工作,同时提供信息咨询、进行指导。特别是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加强联系,教育部门要主动向公安机关了解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情况,切实加强适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入学管理。公安机关要不断加强和规范暂住人口的管理,积极向教育部门提供有关情况。
  四、充分挖掘公办学校现有的教学资源,以全日制中小学借读为主,多种形式办学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就学问题。严格执行《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办暂行办法》,明确借读收费标准并降低收费,明文规定取消赞助费和其他不合理费用,简化借读手续,鼓励流动民工子女就近在公办学校就读,免除或部分免除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的学费和学杂费,使"流动儿童少年在流入地全日制公办学校借读为主"的要求得以实现。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充分利用成人学校和全日制公办学校的闲置教学资源开办附属教学班,招收流动儿童少年入学;开办公益性的简易民办学校,积极扶持已具备一定办学实力的民办学校,以多种方式缓解政府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的压力。
  五、对不同类型的民办学校给予不同的扶持政策,制定不同的等级标准,实行分类管理,并逐步形成一套具体的操作标准,按照"疏"、"堵"、"导"等原则规范民工子弟学校的办学。"疏"--挖掘公办学校接受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潜力,向公办学校分流。"堵"--对于存在严重隐患和教学问题的民工子弟学校坚决予以取缔,并对原在校学生及时疏导。"导"--调动乡、村积极性,鼓励其作为社会力量办学主体,对办学效益高、社会信誉好、具有一定办学条件的民办学校加以引导、支持,使其达标并鼓励此类学校扩大规模,形成品牌,使它们走上良性循环、自我发展的轨道。在民办学校的审批过程中,要对举办者进行严格调查,确保举办者资信良好。建立和不断完善相应的督导和监察制度。对于开办的民办学校,要把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作为监管的重点,健全财产和财务管理制度,严格监管,保护学生和教师的合法权益。
  六、财政支持。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多集中在经济发达的大中城市中相对欠发达的区、县(城乡结合部),具有明显的区域性。在我国义务教育实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仅靠这些地区并不宽裕的教育经费来承担非本地区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费用,就显得捉襟见肘。建议国家适当调整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国家投入的比例,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同时建议流动儿童、少年较集中的大中城市,对该地区流动儿童、少年相对集中的县、区以一定的政策倾斜,并给予一定教育经费补贴,调动这些县、区解决流动儿童、少年教育问题的积极性。
  提案人:
      致公党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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