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瑜委员:确立人身债权优先权原则

日期:2006-03-13


  本报讯(记者秦志勇)近日,全国政协委员丁瑜提出,应在民事诉讼中确立人身债权优先权原则。
  人身债权,指的是公民在劳动关系、人身损害关系、抚养以及赡养等关系中产生的债权。
  丁瑜指出,确立人身债权优先权原则的主要原因在于:维护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需要,保护市场经济中的弱势群体;保障人权的需要,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生活保障权,这些都是人权中最基本的权力;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当前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均规定,企业破产财产有限拨付破产费用后,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列为第一顺序清偿。但这里有三个不足之处,一是程序上的限制,不能适用于普通的债务清偿程序;二是优先权上的限制,范围较小;三是受担保债权的限制。同时,我国的《合同法》中规定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工程价款的优先权,也未包括人身伤害权的优先权。为此,丁瑜建议有关媒体加强宣传人身债权保护的内容及确立人身债权优先权原则的必要性;建议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人身债权优先权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