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公共政策中性别平等意识为妇女参与新农村建设提供保障

日期:2007-03-13

  目前,将性别平等意识纳入决策主流已成为世界各国政府努力的方向,保障所有公民平等享有政治、经济、文化和卫生等方面的权利和公共服务,促进男女两性和谐发展,更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为此,我们建议各级决策者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社会公平正义的同时,进一步增强性别平等意识,兼顾妇女发展的特殊利益需求,真正在公共政策中体现公平性与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全国妇联在发言中对有关公共政策提出建议:
  第一,建议在重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明确规定,“村委会成员中至少应有一名以上的女性”,通过政策和制度保障,进一步促进农村妇女参与民主管理,在提高农村妇女政治意识和管理水平的同时,也促进村规民约更多地体现社会公正,维护不同群体的利益。目前欧洲、亚洲、非洲一些国家都有可借鉴的经验。如瑞典、印度、卢旺达等国都有规定,要求基层组织中妇女要占30~40%的比例。
  第二,建议实施农业技术、技能、文化、教育培训的相关部门,在一切适合农村妇女参与的培训中都应明确规定妇女参加的比例,以刚性的政策规定突破传统观念的束缚;在培训教材、培训方法以及时间地点的选择等方面,应切实考虑到妇女的生产生活特点,以便充分调动妇女参与的积极性;并将妇女参与情况及培训效果纳入培训项目评估体系,监督农村妇女参加培训工作的落实,更加有力有效地开发利用农村妇女人力资源。
  第三,建议有关部门积极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及2005年温总理在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会议上关于“用三年左右时间基本解决妇女住院分娩问题”的指示精神,增加对农村特别是西部贫困地区卫生资源的投入,拨专款逐步解决贫困地区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在农村合作医疗中专项列支解决农村妇女妇科病普查,加强对西部地区医卫人员的培训和设备更新,特别是加大力度培训合格的新法接生员,配备必要的接生器材,以尽早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争取早日达到《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