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协商民主推动和谐社会建设

日期:2007-03-13

  民主是一种保障多数人利益、推动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制度安排,其基本价值业已得到普遍认同,以致当今几乎没有一个国家不声称自己是民主国家,很多国内或国际纷争也往往因民主问题引发,这又使得民主一词成为了一个富有争议性的政治概念,很难对它进行明了而简单化的表述。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理论界提出了一种协商民主理论,把民主视为各种政治力量友好协商的公共论坛,而不是权力争夺的角斗场。协商民主关注的重点在决策的形成过程,力图使权力行使更为充分地反映公民意志。这种理论虽然90年代后期在西方引起了广泛关注,但基本上与真正的政治实践脱节。然而在中国,却早已有了协商民主的理念与成功实践。2006年2月8日中共中央颁布的《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更明确地提出了选举和协商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加强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创新执政方略、执政方式的重大举措,有利于消除各种不健康、不稳定、不和谐的因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广泛的力量支持和有力的制度保证。
  新时期以来,随着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型,中国社会出现了具有不同利益诉求的群体。不但不同民族、不同宗教、不同地区、不同行业或产业有着不尽相同的政策主张和价值目标,不同的道德团体、福利团体和学术团体也有着不同的呼声。因此,包容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人民政协就具有了协调不同利益集团、不同利益群体关系的独特优势,为广大民众通过协商民主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有效途径。当然,协商民主涵盖的范围并不限于人民政协,但人民政协却是实行协商民主的主渠道。
  实行协商民主,应该把握四个核心概念,即:参与、倾听、讨论和妥协。“参与”是协商民主的核心。人民政协是协商民主的主要形式,而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的主体。政协委员必须充分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权利和义务,积极参加政协的各种会议和视察、调查活动,不断提高提案质量,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倾听”主要是对执政党的要求,这是协商民主成为有效协商而不流于形式的根本保证。“倾听”就是对正确的意见要吸纳,对错误的意见要宽容,对有合理因素但暂不可行的意见要解释。“讨论”是协商民主的关键环节。所谓讨论就是平等交流、理性讨论、互相说服、集思广益,而不是单纯的通报或表态。“妥协”是协商民主能否实现的必要条件。
  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已成为我国一种具有互补性的双轨民主模式,一种促进社会公平、保障人民利益使政治决策更理性、更权威的民主模式。在中国,协商民主既是一种需要发扬光大的传统,又是拥有巨大潜能的政治创新。我们要进一步通过协商民主丰富我国的民主实践,加快政治体制改革进程,强有力地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