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毅夫委员代表胡启立副主席发言建议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

日期:2002-03-08


  我国正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尚处于起始阶段,企业信用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个人信用制度更为落后。“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广告、企业三角债、银行呆坏帐、信用卡诈骗、偷漏税、走私骗汇等问题随处可见,极大地影响了经济的正常运行。
  鉴于社会信用体系对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性,随着加入WTO以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进程的加快,建议我国政府采取有力措施,争取在“十五”计划时期建立覆盖全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
  具体建议如下:第一,制定《社会信用信息法》,为商业化的社会征信机构开展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搜集、保存、评等、服务等业务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改变目前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缺乏法律基础的状况。
  第二,综合运用行政的、法律的和商业化的手段,依靠先进的信息技术,逐步收集、处理分散在工商、税务、银行等不同部门的企业和个人信用及其它经营行为的记录,建立覆盖全国的征信体系和网络化的征信数据库。然后,逐渐扩大征信数据库的内容,由单纯的商业信用数据过渡到包括在公、检、法机构留下的记录。
  第三,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严格的信用监督、奖惩制度。我国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给予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和个人较高的银行信用额度和更为优惠的存、贷款利率,以及给予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在发行股票和企业债券上的优先权利。
  第四,严格执行相关法规,规范政府部门、银行、工商企业和个人提供的信用信息,对故意造成信息失真的行为做出相应的处罚;规范资信公司,防止其提供不实的信息;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同时,也要保护企业机构的商业秘密和公民个人的隐私权。
  上述工作应由点到面逐步推开。可先从上海、北京、广州、深圳等条件比较好的城市做起,逐步在各省、市、区进行试点,进而在全国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