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彭宇王永飞)上市公司必须有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参与董事会的工作———这是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法规的规定。此举意在以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公允性,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但以自然人的身份进入董事会,在制衡机制、参与能力、在履行权利义务以及承担赔偿责任等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对此,翁祖泽和谢丽娟委员提出提案呼吁:应该给独立董事以职业化、行业化、法人化的载体,即建立独立董事事务所。
提案分析了成立独立董事事务所的好处:对上市公司来说,是由独立董事事务所派出的独立董事承担权利、义务,但其背后有事务所一支强大的职业经理人、投资专家、法律、会计等专业人士作后盾;对独立董事事务所来讲,其组成人员应该是全方位的,因此独立董事拿到预案后可以先在事务所进行讨论,在达成共识的前提下再上会表决,则能解决独立董事只知其一不知其二的问题,及个人知识面局限的问题;由于事务所是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一旦由于独立董事的误判、失职造成的民事赔偿,不仅独立董事本人能够承担一部分赔偿,事务所更能作出数倍于个人的赔偿能力,使个人投资者从外部得到更多的赔偿有了保障;由于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的表决需独立董事事务所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其将督促在上市公司任职的独立董事表决行为体现公正性、准确性等。
翁祖泽、谢丽娟委员乐观地估计:如果此提案能够获准实施,相信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将会以崭新的面貌出现,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将会进一步落到实处,证券市场的公允性将会进一步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