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

日期:2002-03-04


  法律援助是指援助公民个人或者人民法院不向受援人收费或者少收、缓收从而在法律方面提供帮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1994年初中国司法部首次公开提出建立中国司法法律援助制度的设想,并陆续在北京、上海、广州、青岛等城市开始了法律援助制度的试点。1999年4月2日,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至此,在中国,法律援助已迈入法制化轨道。
  与机构设置相对应,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了四级架构的中国法律援助机构体系。截至2000年5月31日,据司法统计,全国已有29个省、16个省级市、285个地(市)级地方、1152个县(区)级地方先后成立了法律援助中心,其他地方的法律援助中心也在筹建之中,全国的法律援助专职人员已超过4000名。
  据介绍,1996年以来,全国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32.8万件,接待咨询298万多件,受援对象达40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