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吕传赞切实解决低收入职工的基本生活问题

日期:2002-03-07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居民的收入从总体上讲不断增加,生活水平有了显著提高。但是,在改革过程中,由于利益调节机制没能很好地同步跟进,加之某些政策措施落实不力、法律法规不健全等,也出现了部分低收入群体。
  形成低收入企业职工群体的原因,一是企业拖欠职工工资严重。二是一些行业和企业工资增长缓慢。三是一些企业债务负担沉重甚至停产、半停产和严重亏损,影响了企业的工资支付能力。四是工资宏观调控措施尤其是“低保”措施不力,社会保障能力低下。
  应当说,低收入企业职工群体的出现,在改革过程中是个难以避免的历史现象。但从目前状况看,如不抓紧解决这个问题,不仅直接关系到这部分职工基本权益和基本生活保障,而且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关系到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经济发展,关系到已有改革成果的巩固和改革的深化。为此建议:一、加快劳动保障立法步伐。建议全国人大在立法进度安排上,对劳动保障立法予以优先考虑,成熟一部出台一部,尽快建立完善的配套法律体系,从而形成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新格局。二、完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制度。建立最低工资制度是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的重要措施。为此,建议对现行最低工资制度进行必要的改进完善:一是建立最低工资标准的正常调整机制。二是改进完善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方法。三是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制度的检查监督,采取行政的、法律的多种手段,确保最低工资制度真正落到实处。三、建立欠薪保障制度。这项制度对于保障职工的合法工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建立这项制度的基本思路是,所有企业必须按企业职工人数按期交纳一定数额的欠薪保障基金。四、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中的重要作用。我国各级工会组织在代表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要进一步加大对修改后的《工会法》的宣传贯彻力度,充分发挥各级工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