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医患关系,还在医疗立法

日期:2002-03-08


  据有关部门统计,最近三年北京市仅71家大中型医院就发生医护人员被殴事件502起,致伤残90人;自1991年1月至2001年7月,湖北省发生围攻医院、殴打医护人员事件568起,398名医护人员被打,致残32人。在四川、浙江、广东、江西等地也都出现过因医患矛盾发展为暴力事件的案例。还有些地方甚至发生因医患矛盾激化而导致的杀人、爆炸等恶性事件。
  医疗纠纷明显增多,医患关系日趋紧张、矛盾日趋突出,已成为近年来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
  医疗服务立法滞后———医患关系紧张的根本原因对此问题作过调研的陈益群、余海委员分析说,造成医患关系紧张的原因有医疗机构管理不善、服务不到位的问题,也有药品虚高、医院收费不合理的问题,还有个别医护人员医德医风欠缺、医疗技术不精、服务态度不佳的问题。而人们对健康的要求普遍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明显增强,对治疗结果期望值过高,也是造成医患关系紧张的重要原因。但目前我国没有一部合适的法律来调整医患关系,是造成医患对立、矛盾激化的根本原因。陈益群、余海两位委员主张通过完善医疗立法,来规范改善医患关系。
  现有法律法规———不尽适用调整医患关系目前我国与医疗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有:《职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等,涉及到医疗事故、医疗过错及医患纠纷的也可引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民法》、甚至《刑法》。但这些法律法规都无法涵盖医疗服务全过程,也因此无法适用于调整医患关系。
  首先,占我国医疗卫生事业主体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是非营利性机构,不能将适用于调整民事性服务的《消法》套用于医疗服务。
  其次,在医疗服务的实施过程中,更多的是委托关系(或准委托关系,如检查诊断、治疗、手术等服务)。
  第三,医疗活动是一项高风险的探索性工作,无法像购买商品和消费性服务那样,对服务后果完全能够预见,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
  第四,如果把医患关系规范在《消法》、《合同法》、《民法》、甚至《刑法》范围,医务人员为“自我保护”,只能应用成熟的保守手段治疗病人,这样必然阻碍医学的进步,最终给患者带来不利影响。
  现有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矛盾与冲突现有法律法规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反映在诸多方面。例如发生在医疗服务过程中的医疗事件究竟适用何种法律法规处理?1987年卫生部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是处理医疗损伤赔偿的主要依据,但仍属于行政法范畴,且与其它法律法规有严重冲突。
  如关于起诉与受理,《办法》规定必须经事故鉴定后,法院才可受理,而最高人民法院已突破这一认定,目前已有不少未经医疗事故鉴定就直接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例。关于损害赔偿标准,《办法》里规定为3000—8000元,而现实中的医疗损害赔偿主要的审判依据是《民法通则》中侵犯生命权、健康权的规定,并引入精神赔偿,其赔偿是无上限的,实践中已出现医疗损伤赔偿额高达290万元的判例。还有关于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办法》认为应完全尊重鉴定结论,而《民事诉讼法》认为任何鉴定结论只是七种证据中的一种,只有综合其他证据方可认定。
  医疗服务立法———已不容再延缓制定一部能够涵盖医疗服务全过程、专门以医患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专门法律,十分必要———陈益群、余海两位委员的建议,反映了这样一种现实需求。根据我国的现实国情,针对我国的医患关系特点,尽早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服务法》,以法律的形式保障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医患双方的行医、就医行为,公正合理地处理医疗纠纷,这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安定团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