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安全亟待解决

日期:2002-03-08


  本报讯(记者肖飞)李雅芳委员告诉记者,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目前仅有《合同法》中第11条关于书面形式的规定。按现行法规,书面形式的证据必须是有形的书面文件,而且必须是“原物”,而电子证据使用的是磁性介质,一旦发生了电子商务纠纷,法官认证的标准和依据只能是传统贸易法律的规定,而在传统贸易法律根本不能运用于电子商务这一新的贸易方式下,电子商务的法治就可能成为空话。为此,李委员建议“应参考国际《电子商务示范法》内容,根据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国情,制定《电子商务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