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娃的读书钱不能动

日期:2002-03-09


  《教育法》规定:“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但是这笔钱在不少地方,尤其是农村往往不姓“教”,被挤占挪用了。
  西部某市一个区收教育费附加及预算外统筹经费300余万元,但政府用于教育的仅60余万元,不到三分之一。有的乡近两三年累计挪用经费竟高达57万多元。据了解,被挪用的资金项目有教育费附加、排危集资费、学杂费和课本费。这些经费或用于填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坑”、或用于冲抵双提尾欠、或用于还工资欠帐,总之是挖教育的墙补别处的洞。
  “这是由于体制性原因造成的”,吴正德、唐运张、何志尧等委员对记者分析说,“目前,许多地方推行财政综合预算和预算外资金统筹,虽然有利于各级政府在地方财政普遍困难的情况下加强对资金的调控力度、平衡部门利益,集中有限财力保工资、保稳定,但是如果对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不按教育法律法规办事,就会调度资金不合理、甚至不合法,形成对教育的负面倾斜”。
  事实上,这种“该用的用不上,不该用的乱用”的情况,对极缺投入的农村教育无异于雪上加霜,危及了乡村基础教育的生存与发展。例如,某区中心校生均收取杂费50元,乡统筹35%,上缴区教委10%,交教育税5.7%,困难学生减免10%。余下20元学校支配如下:生均水电费9元,班费5元,文娱费3元,法人代表核资费约1.5元。如此算来,办公费只剩1.5元,连开支粉笔、墨水的钱都非常困难。再如某乡小学校舍被鉴定为D级危房,因无钱修缮新建,600多学生晴天就在坝子里上课,一遇风雨天只能挤进危房冒险读书了。有的乡(镇)挪用学生课本费,使学生不能按时拿到课本。
  吴正德、唐运张、何志尧委员说,《教育法》和中央有关文件一直强调各级政府要确保义务教育的资金投入并做到专款专用。为此,他们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在狠抓经济发展、提高财政收入总量的前提下,逐步落实对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同时,应充分利用有关政策多渠道筹措经费。二是教育预算的收入实行“乡收、县管、教用”的原则,改变现在这种“乡收、乡管、乡用”
  的管理模式,把教育费附加、集资办学费、杂费等交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并加大收取力度,规范支出渠道。三是建立县(区)政府领导下,由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财政、物价、监察部门参与监督的县(区)农村教育预算的经费管理中心,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确保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