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介入“黑哨”已有重大突破裁判受贿定性为商业贿赂罪

日期:2002-03-13


  本报讯(见习记者毛立军)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士透露,检察机关已决定受理有关裁判收受贿赂的案件,构成犯罪的“黑哨”将被以商业贿赂罪起诉。这是记者从“两高”报告后的委员讨论会上获悉的。
  在这次讨论会上,农业组的梁季阳委员对司法机关迟迟不介入足球“黑哨”的问题提出了质疑,梁委员说,不能因为法律没有确认“黑哨”的法律地位就没人管了,检察机关应在打击“黑哨”上有所作为。在座参加讨论的最高检有关人员当即向委员们说明:最高检已于日前向各级检察机关发出通知,要求各检察机关只要接到有关裁判收受贿赂的举报必须受理。按照先行业处理,然后进入司法处理的程序,对经审查认为构成犯罪的“黑哨”,检察机关将按刑法第163条商业贿赂罪对其提起公诉。据悉,这是最高检首次对“黑哨”问题进行明确表态。
  自从去年底吉利、绿城两家俱乐部公开“曝黑”开始,舆论对司法介入“打黑”的呼声日渐高涨。但由于对中国足协的性质是国家机关还是人民团体尚不明确,执法裁判的身份性质还难以确定等问题,司法机关始终没有介入足球“打黑”。对此,很多法律界人士均认为最高检和最高法应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弥补法律上的漏洞。
  从此次最高检有关人士透露的消息看,检察机关对足协的性质和裁判的身份已有了明确的认识,这将对今后运用法律手段打击“黑哨”起到关键作用。足球裁判被认定为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而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将直接影响到对“黑哨”犯罪的量刑标准。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