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听证制度

日期:2002-03-13


  听证制度起源于18世纪的英国,最早应用于司法领域,此后在立法领域也广为应用。20世纪后,各国政府的行政权过度膨胀(如美国罗斯福新政),为体现民意,听证制度在行政领域也得到广泛采用。目前,在美英日等国,大量的听证都集中在行政领域。
  在我国,目前听证制度实行最多的是司法领域。法院的法庭调查实际上就是一次听证,原被告的陈述及对质,加上法官的主持,构成了一个听证的框架。在立法领域,听证制度同样也已经受到重视。如2002年1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厅内,参加我国首次立法听证会的百名与会代表,曾就“是单就人才市场立法还是将人才和劳动力市场统一立法”展开过激烈的争论。
  在行政领域的听证会,2001年底铁路价格听证会也不是第一次。仅价格问题,自1993年深圳在全国率先实行价格审价制度以来,全国已经举行了200多次价格听证会。
  2001年7月,国家计委发布了《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听证会一律公开举行。”此后,听证会开始按照这一办法举行。
  目前我国的听证会还局限于价格领域,而且听证会的定位也只局限于咨询。专家们认为,听证制度作为一种普通公民参与行政决策的途径,其地位可适当提高。除了价格法规定的价格听证,其他一些领域如行政重大决策也可以引入听证会制度。此外,除了咨询功能,今后也可以赋予听证会更多的职能,如监督功能,甚至可以在某些领域赋予听证会决策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