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提案第 0486 号

日期:2004-03-07

案 由:关于发展科技中介机构的建议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科技部研究办理
提案人: 姚凯伦
内 容:
   科技中介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科技中介机构以专业知识、专门技能为基础替代的关键作用,对于提高国家创新能力,加速培育高新技术产业,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与各类创新主体和生产要素市场建立紧密联系,为科技创新活动提供重要的支撑性服务,在有效降低创新风险、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科技中介机构存在的问题
   我国科技创新能力及良好创新环境,为各类科技中介机构大力发展提供了契机和大显身手的原动力。但是,当前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存在严重缺陷。由于缺乏科技中介机构的参与,使得真正的、大量的技术成交项目并不多。因此,加速建立和完善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科技中介组织,对于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具有现实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多年来,我国在科学技术体系建设中,比较重视研究与开发体系的建设,而对科技中介组织建设重视不够。以致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中间环节十分薄弱,科研与生产脱节的问题至今仍在困扰着科技与经济的健康发展。改革开放以来,大批高校及独立科研机构,突破了计划体制的禁锢,走向经济建设主战场开展技术服务工作。但是,从整体上看,适应不了市场经济发展对科学技术各层次的客观需求。
   其主要问题是:
   (1)无序发展
由于缺乏行业内部的管理机制、又无促进和规范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大多数类型的科技中介机构的法律地位、经济地位、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又未得到明确。使得一些政府部门、行政单位、个人盲从跟风、“乱搭乱盖”,造成各类科技中介组织无序发展。
   (2)缺乏市场诚信
由于科技成果的供需双方对科技中介组织行为的信任感不足,高层次人才又不愿介入或流入这一行业,加上领导重视不够等诸多问题,形成了社会上存在的“轻视中介、怀疑中介、嫌弃中介”的倾向。
   (3)缺乏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相当一部分科技中介机构在结构管理、运行方式上遗留着行政机关的色彩,机制不活、人浮于事、等客上门,而且主要业务也仅仅局限于原有的行政管理范围,对政府的依赖性强,市场意识、竞争意识和服务意识薄弱,对其组织性质、发展方向、主体业务等问题缺乏系统研究,内部无有效的竞争机制和约束机制,管理水平低、科技中介作用未能有效发挥、综合服务能力不足。
   (4)缺乏相应的政策法规
关于科技中介机构的政策法规缺乏。目前许多城市对科技中介机构虽有“非赢利性”、“赢利性”的区分,但尚没有关于科技中介机构“非赢利性”、“赢利性”界定性质的政策文件,在收费、税收政策等方面没有明确规定,只有零散的条款见于一些科技、税收政策法规里(税收政策里只规定了“非赢利性科研机构”关于从事“技术开发、转让、服务、咨询”等“四技活动”税收减免等少数优惠条件),一些投资活动的优惠政策并未得到很好的落实。也有一些所谓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他们利用“科技中介”浑水摸鱼、扰乱科技中介市场,从根本上损害服务对象的利益,败坏了科技中介行业的声誉,这种现象不根除将严重阻碍科技中介组织的发展。
   (5)缺乏高素质的、结构合理的专业科技中介队伍
科技中介服务人才不仅存在数量不足问题,而且存在专业素质不高问题。虽然不少科技中介服务人员从研究院、所、大学、信息分析、政府部门等转化来的,他们的学历、技术职称层次相对较高,但专门的咨询知识、咨询工作经验、服务技能及创造性十分缺乏,市场观念、系统观念、服务能力和实战能力不强。不少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专业及年龄结构不合理,也影响了其承接大型、跨学科、跨行业、综合性项目的能力。
   五、我们的建议
   1.建立科技中介行业协会或监管协会、加强管理与监控,建立科技中介机构的市场诚信机制建立“科技中介行业协会”或“科技中介行业监管协会”(下称“协会”),是加强政府指导、完善科技中介管理体制的重要环节。在市场开拓,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和行之有效的自我管理、共同发展模式的同时。政府部门要加强监督和管理,指导“协会”的自身建设,使之能够吸引优秀人才,为行业发展提供国家政策咨询、市场调研和预测、项目引进、国际合作与交流,以及人才培训、行业自律等方面的服务,使“协会”成为即能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意见和建议,又能联系科技中介机构与政府、企业、科研单位的重要渠道。
   2.完善科技中介机构内部管理,提升服务功能要深化科技中介机构内部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思想品质教育,完善业务知识培训,学习国外科技中介机构先进的管理经验和专业化运作模式,学习国外政府在扶持、引导和管理方面积累的成熟经验。加强科技中介机构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其他中介机构的联合与协作。充分利用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专业知识、优势人才和技术开发、检测、中试设施,作为开展科技中介业务的重要支撑;另一方面能够与法律、会计、资产评估等服务机构和投融资机构协调配合,相互集成,为科技创新的全过程提供综合配套服务。
   3.规范科技中介市场,完善市场竞争建立健全有利于各类科技中介机构健康发展的组织制度、运行机制和政策法规体系,形成体制合理、机制灵活、竞争有序、诚信经营的良好发展环境和市场环境,培育造就一批骨干科技中介机构,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政府要选择有实力、有行业优势的科技咨询服务机构、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技术交易机构等,在共用技术开发平台建设、服务设备购置、从业人员培训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打造精品服务项目,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择优扶持一批咨询机构、科技评估机构培养高层次的技术、管理人才,提高项目论证、实施策划和效果评估能力。
   4.努力加强科技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思想道德、职业道德素质、提高职业技能要在深化科技中介机构内部管理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大力推进人才队伍建设。科技中介服务业是智力产业,中介队伍的建设和发展是行业发展的关键,要积极努力地创造培养、引进人才的宽松环境,加强基础教育,重视对行业人员的培养,制定职业资格标准,严格选拔从业人员;充分挖掘和利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情报机构及留学归国等人才群体的资源吸引优秀的专业人才进入各类科技中介机构,在工作条件、生活条件上给予必要的保障,在政策上给予必要的激励,使其在工作中能够充分施展才华,努力造就一批有高尚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娴熟的高素质科技中介服务的专业队伍,带动科技中介机构服务质量的提高。 5.各级政府、部门应转变职能,重点扶植各型科技中介机构(税收优惠政策、政府制订的其他政策等)。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科技中介机构的作用。要把依靠中介机构完善管理和服务,作为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对科技中介服务能够承担的工作,特别是面向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计划、先进技术推广、扶持政策落实等,要积极委托有条件的科技中介机构组织实施。政府应推行“行政决策咨询”制度,对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论证和重要工作部署要进一步依靠科技中介机构,支持其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这一方面可以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同时也为科技中介机构创造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税务部门应认真贯彻国家有关科技咨询、科技服务收入减免税的有关规定并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明确区分一般性质的中介机构同科技中介机构的概念,正确对待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其重要性,对确是专门从事科技服务的专业机构,经有关部门审核,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同等税收政策;在两税(营业税、所得税)方面给予减免,为鼓励从事科技中介服务的服务人员、科技人员,税务部门应适当考虑在个人调节税上给予优惠或减免。 6.为科技中介机构开展国际合作提供渠道,促进科技中介机构之间相互交流为科技中介机构开展国内外合作提供渠道。扩大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组织开展出国培训等工作的重要内容,鼓励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使要支持资质好、信誉高、运作规范的机构积极开拓国内外业务,同时吸引国内外知名科技中介机构进入国内开展业务,鼓励海外留学人才回国创办科技中介机构,使科技中介机构在国内外竞争中发展壮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