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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小收入差距共享发展阳光

日期:2004-03-09


  前不久公布的一份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收入分配课题组所作的调查显示,我国的城乡收入差距是世界上最高的。这一问题在有关“两会”关注热点调查中被列为是群众最关心的热点话题之一。全国政协委员们认为,解决收入差距过大,不能“杀富济贫”,要从理顺分配关系上入手,深化分配制度改革,让13亿人民共享发展阳光。
  国家统计局2003年公布的数据显示,在中国,用以表示贫富差距的基尼系数已经由改革开放初期的0.3上升到0.46,这意味着不到20%的人口占据了近六成的社会财富。而有关专家估计,实际数值可能会更高。中国社科院经济所收入分配课题组前不久完成的一份调查报告中,有这样一个结论:“中国的城乡收入差距,世界第一。”
  正在北京举行的全国“两会”上,收入差距问题成为代表、委员高度关注的热点话题之一。
  收入分配上的突出问题是:体制内收入差距过小、体制外收入差距过大
  政协委员们提出:要全面贯彻按贡献分配的原则,从制度上消除产生收入分配不公现象的根源
  中共十六大报告指出,要在本世纪头二十年,集中力量,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专家指出,一句“惠及十几亿人”意味着政府已充分认识到贫富差距过大可能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建设更高层次的普遍富裕的社会成为新的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内容。
  “中共十六大明确指出,确立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这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经济学教授蔡继明说,完全按贡献分配,必然造成不同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的收入差别。但由贡献差别所造成的这种收入不平等,通常是可以被人们接受的。因为只有当社会财富越来越充足,全体社会成员包括贫困阶层的绝对生活水平才能逐步提高;而只有当社会生产力高度发展,可供再分配的蛋糕越做越大,人们的相对收入差别才能逐步缩小,从而逼近共同富裕的美好理想。中共十六大提出,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这就使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具有了可操作的形式。“当然,即使是完全按贡献分配,收入差别也不能扩大到贫富悬殊、两极分化的地步,否则会造成社会的有效需求不足,消费结构乃至产业结构畸形发展,从而导致效率下降,严重的话,还会导致社会的动乱。”
  蔡继明委员说,当前人们对收入分配状况的不满,主要是由两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其一是根据贡献大小应该拉开的收入差距没有拉开,这主要表现在公有制内部,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其二是收入的差别偏离或超过了贡献的差别,这主要表现在政府垄断的行业与非垄断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过大以及城乡居民之间收入差距过大。至于腐败分子,其高额收入是与其腐败程度相联系的,他们搜刮民脂民膏和侵吞国有资产的数量与其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的危害成正比,这更是人们所深恶痛绝的。这两个方面无疑都违背了按贡献分配的原则,既损害了平等,又丧失了效率。他指出,当务之急,既不是笼统地缩小收入不平等,也不是简单地扩大收入差别,而是要在保证贫困阶层绝对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前提下,全面贯彻按贡献分配的原则,深化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从制度上消除产生收入分配不公现象的根源,理顺分配关系,规范分配秩序,以便“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
  “当前的突出问题,是体制内收入差距过小、体制外收入差距过大。因此,宏观调控的目标应是合理扩大体制内收入差距,形成卓有成效的激励机制与退出机制;缩小体制外收入差距,保护劳动者的各种合法权益。”全国政协委员宋林飞认为,解决收入分化问题,应该建立全社会合理的分配机制。他说,市场追求效率,政府应该维护公平。新时期的宏观管理,既要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通过合法的途径先富起来,又要关心与扶持困难人群,不断推进共同富裕,“解决这些问题,不能靠‘人治’,而要靠制度。建立一套成熟、定型的制度,治理收入分配中某些弊端,从而充分调动人们的积极性”。
  当前贫富差距是正常现象,但差距过大需要引起注意
  政协委员们建议:加快户籍制度和税制改革、大力发展教育,为缩小和消除贫富差距创造条件
  委员们指出,在一个国家经济起飞阶段,出现一定程度的贫富差距是正常现象,但如果政府不想办法解决,等贫富差距大得不可收拾时,就有可能出现严重的社会问题。
  乐寿长委员提出了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建议:首先要改革城乡二元结构的户籍制度,消除贫困地区人口转移的障碍;改革公共财政和社会保障制度,充分体现“城乡公平”;改革农村市场制度,打破农业生产资料和主要农产品售、购双重垄断的市场结构,同时,将政府补贴直接与农户棉粮产品挂钩;改革农村土地使用制度,加快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化流转。
  还有一种强烈的声音呼吁:有效控制城市里的一些“灰色收入”,通过税收使之转化为一种公共财富,为穷人提供社会保障。
  长期从事财税法研究的黄景钧委员表示,应尽快进行税制方面的改革,以缩小目前偏大的收入差距。
  黄景钧委员就税制改革提出了自己的意见: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黄景钧委员指出,目前我国规定的个税起征点为800元,部分城市虽已提高到1000—1200元,但仍然偏低,应通过提高个税起征点保证低收入人口不必纳税,同时可以考虑提高目前10万元以上45%的所得税税率,调节收入差距。此外,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及开征遗产税也应尽快实行,以使内资企业和中低收入阶层税收负担相对减轻。
  而中央财经大学税务系主任郝如玉委员则认为,缩小我国贫富差距主要靠教育而不是税收。他说,税收不是万能的。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税率对高收入的调节有很大的局限性,而且个人所得税在我国不是主体税种,只占税收收入的7%,根本不可能完成缩小贫富差距的重任。“我们可以把缩小贫富差距的政策行为比喻为‘拖湿地’,如果开着水龙头去拖湿地,是无论如何也不能把地拖干的。缩小贫富差距,必须先把扩大差距的‘水龙头’关上。税收只是事后对收入的分配进行调节,就如同开着水龙头拖湿地,无法从根本上扭转贫富差距。真正引起贫富差距的‘水龙头’是教育,受教育程度的不同导致了收入的巨大差距。因此,缩小我国贫富差距应该主要依靠教育,给每个人提供取得收入所需要的受教育机会,为人们获得就业能力和机会创造一个比较平等的起点,关上扩大贫富差距的‘水龙头’”。为此,他建议大力发展我国的教育事业,提高每个人的生产能力和自身素质,创造公平的就业和取得收入的机会。“只有搞好教育,才能消除因受教育不平等而导致的收入差距,从而为缩小和消除贫富差距创造最好的条件。”
  缩小收入差距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政协委员们认为,当务之急是增加就业,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
  目前我国只有不到10%的人享有社会保障,而其余的90%则被排斥在外。许多城镇居民享有的养老金保障、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救济,对于农村居民来说显然是可望而不可及。
  不平衡发展的问题引起了中央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强调要转变过去偏重经济增长的发展模式,以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的全面发展。在经济保持高速增长近20多年之后,我国政府开始从政策高度给予社会发展以特别关注,力求缩小不断拉大的贫富差距,消除社会不公平现象,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去年,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农村税费改革工作,以减轻农民负担。今年年初的中央一号文件又把促进农民增收作为中共2004年工作的重中之重,力求减少城乡差距。
  对于这个一号文件,全国政协委员、著名经济学家林毅夫的评价是:“这个文件非常好,它以中央和国务院第一号文件的形式出现,代表党中央、国务院确实对现在农民收入低这一问题的高度关注。文件当中非常强调应该减少在农村里面的就业,让更多农民转移到城市里面来。”林毅夫认为,只有城市工业化才能解决农村劳动力的就业问题,解决农村里面农民的收入问题。他同时表示,城乡差距的问题还会长期存在,“我们现在是一个发展中的国家,城市里面居民收入水平跟农村有很大差距,如果局限在农村里面只靠一亩半地绝对富不起来。要真正提高农民收入,需要把劳动力大量转移出来,需要城市工业化,靠城市的生产力发展。城乡收入差距并不是说靠文件能够解决,要靠长期的经济发展不断减少农民负担,不断增加在城市里面就业的机会和条件,才能逐步去解决”。
  全国政协常委萧灼基认为,缩小收入差距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能在短期内实现,也不能通过降低高收入者的收入水平来实现。当前缩小收入差距的关键是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这是社会主义共同富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本质要求,也是扩大国内市场,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统筹社会与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为此,必须采取积极措施,治标治本相结合,大力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在我国广大农村中居住的农民,基本上都是低收入人群。因此当前增加农业投资,减轻农民负担,降低农业税率,以提高农民人均收入增长率,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现在无论城镇低保户或农村贫困人口都有一个共同之处,就是就业不足。因此,增加就业是提高低收入者收入的重要措施,也是当务之急。这其中要以拓宽就业门路,提高人力资源价值为前提,需要用人单位能够实施积极灵活的就业政策。另外,普及义务教育,发展职业教育,给贫困家庭的孩子以受教育的机会和受教育的保障,以及消除地域歧视、学历歧视等等,都是为低收入者扩大就业创造条件所必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