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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立法目标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日期:2004-04-01


  本报讯(记者付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立法方面确定的目标,是在本届任期之内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奠定坚实的基础。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新闻发言人姜恩柱在昨天举行的大会新闻发布会上说,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制定了五年立法规划,把基本的、急需的、条件成熟的立法项目作为重点。

  据姜恩柱介绍,我国确定的立法重点有六个方面:一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适应社会全面发展和加入世贸组织需要的法律,比如物权法等。二是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城乡协调发展和东中西部协调发展的法律,包括修改义务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三是有关完善社会保障和救济体系的法律,如社会保险法、社会救济法等。四是进一步促进政府转变职能,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方面的法律,比如行政收费法、行政强制法、行政程序法等。五是有关促进司法体制改革,促进司法公正方面的法律,如修改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六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方面,保护公民权利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法律。比如农民权益保护法,修改选举法、地方组织法等。

  姜恩柱说,去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草案,审议通过了10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在立法过程中,坚持立法为民、以人为本,既注意行政和司法机关行使权力有法可依,又注意对权力的行使实行制约和监督,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还注意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保证各方面充分发表意见,反复推敲研究,使立法质量有了进一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