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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灼基委员代表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发言提出应逐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

日期:2004-04-01


  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逐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是统筹社会与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内容。为此,必须采取积极措施,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大力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

  第一,加大农业投入,提高农民增收幅度。从全国来看,农村居民基本上都是低收入人群,城乡收入差距有扩大趋势。为了缩小收入差距,必须增加农业投资,实施最严格的保护耕地制度,坚决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现象,坚决消除部分农民无地、无业、无社会保障的现象,减轻农民负担,逐步取消农业税,多渠道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提高农民人均收入增长率。

  第二,增加就业岗位,缓解失业压力。增加就业是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的重要措施。为了增加就业。要发展经济,增加就业岗位;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和灵活的就业方式;普及义务教育,发展职业教育,给贫困家庭的孩子以受教育的机会和受教育的保障,拓宽其就业门路;维护生产安全,减少和避免工伤事故;维护民工权益。消除地域歧视、学历歧视等,为低收入者扩大就业创造条件。

  第三,扩大社会保障范围,提高社会保障标准。为了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政府有关部门必须制定政策和措施,多渠道筹集资金,扩大社保范围,提高社保标准。社保覆盖面也要逐步扩大。

  第四,改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提高住房标准。应采取如下措施:政府要制定城镇人均住房最低标准,凡住房低于最低标准的,政府要给予经济补助;开发廉租住房,主要由财政出资,多渠道筹集资金,为低收入家庭提供符合卫生条件的廉租房;帮助低收入家庭修缮和改造危房,增添必要设备;整顿租房市场,增加出租房源,规定合理租金,妥善解决低收入居民特别是外地民工的住房。

  第五,提高农村扶贫标准,适当扩大扶贫范围。农村贫困标准应根据全国经济发展、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提高和生活改善的情况,逐步提高标准。

  第六,提高城镇低保标准,扩大低保对象。为了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建议克服资金困难和政策障碍,按照“实际收入”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应保尽保;参照城镇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逐年提高标准;各级财政要加大低保投入,宁可减少其他开支,一定要保证低保资金需要,及时落实到位;低保金必须按时足额发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拖欠,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有的地方对低保对象在水、电、取暖、看病、子女上学等方面给予优惠待遇。

  第七,关爱特殊低收入人群,认真落实“分类施保”。残疾人员、无劳动能力人员、长期病伤人员等,是特殊的低收入人群。应适时建立特殊救助项目,对特困人员尤其是大病人员特殊照顾。

  第八,征收特种消费税,充实低保和扶贫资金。建议在其他税收之外,开征特种消费税。凡购买高档化妆品、高档装饰品、高档消费品、高档汽车、高档公寓的,凡享受高档餐饮、休闲、娱乐、健身活动的,要交纳特种消费税,充实低保和扶贫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