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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障失地农民的生活

日期:2004-04-01


  目前全国大约有5000万人出现不同程度的失地,每年还要新增200多万人,其中因失地而失业的农民估计不低于1200万人。

  征地补偿中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征地补偿标准偏低,难以维持长远生计。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最高标准,按目前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计算,只能维持7年左右的生活;按目前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仅维持2年多的生活。

  二、征地行为不规范,补偿金额层层截留,使农民利益直接受到侵害。

  三、城镇社会保障门槛较高,现行土地补偿费用不足以为农民建立保障机制。

  四、现行法律和政策环境不适应保护农民利益的要求。

  五、征地补偿理论和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导致失地农民问题日益突出。在目前的征地制度上,农民丧失了双重权利:土地卖与不卖,不由农民决定;即使农民要卖土地,也没有与买方平等谈判价格的权利。造成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我国现行征地制度是以土地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为基础、根据当时的实际形成并沿用至今的,征地补偿理论和制度设计的计划经济体制特征明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条件下,仍按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做法征地,必然引发矛盾。

  为让失地农民得到合理补偿,建议做好如下工作:

  一、完善土地征用制度,改进土地征用补偿方式和分配管理办法。要严格控制各类建设征用耕地,适当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要综合考虑土地质量、投入、区位条件和预期收益等因素,尤其要考虑把养老、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费用纳入计算内容。

  二、积极开拓多种安置途径,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对于有长期稳定收益的征地项目,可采用探索土地使用权入股和征地补偿费入股的方式,为农民提供收益保证。要管好用好土地补偿费,为失地农民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机制。

  三、将失地失业农民纳入政府的就业规划,千方百计帮助农民就业。要为失地农民提供就业信息和培训,通过构建县、乡、村三级服务网络,帮助失地农民就业。把通过腾岗、买岗等形式增加的就业机会,无歧视地向失地农民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