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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雄委员代表无党派委员发言强调坚决遏止出生婴儿性别比严重失调问题

日期:2004-04-01


  我国自1971年实行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在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功,但是出生婴儿性别比例失调的问题也愈演愈烈,在农村尤为严重,急需采取果断措施加以遏制。

  发言提出,出生性别比日益失调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成严重威胁。失调的出生婴儿的性别比严重阻碍着我国人口的和谐、持续和健康发展,并将大大引发买卖婚姻、拐卖妇女、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各种复杂的社会问题。同时,传统的封建思想观念、发达的医疗检测手段和滞后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造成出生性别比失调的主要原因。另外,从政策层面看,我国计生政策的重点一直都是降低生育率和优生优育,对出生性别比重视不够。

  我国出生性别比的失调,既是严重的社会问题,处理不好还会酿成重大政治问题,使我们面临比控制人口更为困难的局面。为此建议充分运用法律、经济、教育、文化等手段,降低出生性别比例:

  一、中央决策部门要增强紧迫感,要拿出当年抓计划生育那样的气魄和力度,来抓出生性别比失调问题。

  二、完善并落实奖励扶助政策,切实保证计划生育女儿户的生活不低于平均生活水平。地方政府要结合本地情况,在入学就医、划批宅基地、招工就业、技术培训等方面给予独女户和双女户以照顾,同时对那些因独生子女伤残病残、死亡家庭、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后遗症导致的困难家庭给予特别扶助。

  三、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应当向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倾斜。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政府应当加大投入,消除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家庭的后顾之忧,要通过社会保障使农民懂得养老不是单纯依靠儿子或是女儿,还可以依靠社会的力量,逐步形成家庭抚养孩子———孩子回报社会———社会赡养老人的良性循环。

  四、加强宣传教育工作。要教育那些不择手段生儿子的人,他们的行为是对后人和社会的极端不负责任;要把平等意识纳入公民教育,努力促进男女平等,同时在农村大力普及法律知识,引导妇女用法律保护自身的权益。

  五、立法禁止非医疗性中期引产。对私自进行中期引产的医生和医疗单位处以重罚并追究刑事责任;对举报非法进行B超性别诊断或中期引产者给予重奖,而对那些贩卖、残害、遗弃女婴的违法犯罪行为则给予严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