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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少阶委员代表民建中央发言强调切实增强财政对农业的支持保护力度

日期:2004-04-01


  2003年民建中央就财政对农业的支持保护问题组织了专题调研,我们感到,如果说中国的“三农”问题是一块“坚冰”,那么,调整过冷的农业保护政策,特别是切实增强财政对农业的支持保护力度,就是打破“坚冰”不可回避的政策选择。

  我国财政对农业的保护性补贴主要面临三个问题:一、财政对农业支持的总水平低。“九五”以来,我国财政支农资金有显著增长,但总水平依然偏低。一是总量有限;二是增幅不到位;三是资金配置向非农产业倾斜。二、农业支出的结构不合理。三、资金分散、缺乏配合,难以形成支农合力。

  就财政对农业的支持保护而言,我们认为应当切实实行“多予、少取、高效益”的方针。我们的具体建议是:(一)调整国家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促进各级财政加大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特别要进一步强化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农村基础教育的职责,中央要加大对农村基础教育投入,省级财政应担负起各农业部门的事业费用,以保证县乡财政能集中财力支持农业生产。

  (二)理顺农业投入管理体制,提高投入效率。打破现行多部门分散管理的体制,重新整合资金管理部门,按资金使用类别适当集中,统一事权和财权,尽可能减少同一项目、多头投入的局面,利用有限财力对农业进行高效率的支持和保护。

  (三)支农决策要统筹兼顾。建议在制定农业投入决策时,兼顾各方面意见,特别是注意倾听农民的声音,通过对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各项措施进行优先序排列,确定近期、中长期优先农业支持保护措施,以形成全面、客观、切合实际的决策。

  (四)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税制。建议进行试点,将农业税改为农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农民自产自用的粮食免税;农业企业和农户按照收入所得缴税,达不到缴税标准的收入免税。

  (五)增加对农民和优势农产品生产的直接补贴。对农民的补贴,当前要以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为政策目标,重点对粮食主产区种植粮食、对社会提供商品粮的农户实施补贴,避免按地亩补。切实增加对优势农产品的生产性补贴。对从事优势农产品生产、加工和营销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给予一定运行补贴。

  (六)抓紧制定《农业支持保护条例》。《条例》应体现四个方面的基本要求:一是确定补贴方向。二是规范补贴行为。三是确定补贴范围。四是公开补贴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