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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动”循环经济———经济手段还是行政手段?

日期:2006-03-04


  郝益东(全国政协委员、民建内蒙古区委主委)
  从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来看,发展循环经济用行政手段,无论是作用还是效果都大些。
  为促进发展循环经济,建议国家有关部门进一步健全发展循环经济的具体标准,譬如分别制定废水、固体废物、超标废气三方面的零排放、微排放、低排放标准,为评价生产过程中的资源利用程度提供科学依据。
  除此之外,还有建立限期治理追究制度和强制取缔、关停和淘汰制度。制定循环名录,包括强制循环和自愿循环两类名录,规定责任者的范围和再利用、回收或再循环产品或材料的类型或种类。制定循环经济产品的认证标准,并积极推进环境标志产品和企业的清洁生产审计、ISO14001认证。大力推动生态省(市、县)、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环境友好企业和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等创建活动,创建一批循环经济方面的典型。
  同时,用行政手段可以减少企业成本。
  郑健龄(全国政协委员、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
  国家确定走循环经济之路,是非常正确的决策。为了让循环经济能真正有力地“转”起来,只能用经济手段。
  目前征收排污费的形式对环保的作用非常有限,应尽快采取更强有力的经济手段———改“排污费”为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是国家对一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其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程度进行征收的特定税种。纳税对象应为排放污染物以及有大量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该税的征税重点范围是工业废弃物、难以降解再回收利用的废料,以及在使用中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各种包装物等。近期建议可先开征以下三大系列环境保护税税种:大气污染税、水污染税、固体废物税。随着征收制度和体系的成熟,根据需要,再逐步扩大其它的税种,如噪音污染税、光污染税以及其它的特定、特种环保税等。
  让破坏环保的人或单位付出代价。
  本报记者 陈建萍 包松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