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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不能让当事人感到困惑肖建章委员建议尽快出台司法鉴定的立法

日期:2004-03-04


  本报讯(记者刘兴元见习记者顾宸宇)司法鉴定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与当事人的权益。但目前我国司法鉴定人队伍素质参差不齐,缺乏统一严格的准入控制,更缺乏科学、有效的监管措施和机制,造成多头鉴定、重复鉴定乃至枉法鉴定,不仅影响司法公正与效率,更加重了当事人的负担。针对司法鉴定工作存在的上述问题,多年在司法系统工作的肖建章委员建议:司法鉴定的立法能否尽快出台。

  几年前,国务院赋予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和管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职能,使得司法鉴定在制度建设和宏观管理层面上较之以往有了较大改观。但是由于缺乏全国性立法,目前在司法鉴定领域内,行业自律程度不同,社会诚信标准执行不一,技术手段和管理水平各异等现象仍然普遍存在。特别是近两年来,由于政法各部门对司法鉴定的性质、功能及管理体制认识不一,政府部门与审判机关均介入社会各类司法鉴定机构与人员的管理,部门规章与法院规定、法院规定与地方立法之间形成冲突,已造成多头管理、各行其是的混乱状况,不仅使地方以及社会鉴定机构无所适从,而且加重了当事人在选择司法鉴定机构时的困惑和负担。

  肖建章委员说:司法鉴定是专业技术人员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和知识对涉及诉讼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定的科学实证活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涉及司法鉴定的类别和领域越来越多,对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鉴定技术规范要求越来越高,司法鉴定活动显现的种种弊端和诸多的不适应,难于保障司法鉴定活动的科学、规范、独立,维护司法公正。

  肖建章委员认为,司法鉴定自身发展趋势的需要,以及多年来累积反映在司法鉴定活动中各种不同类型、不同因素的问题,迫切需要通过立法予以解决。黑龙江、吉林、四川、湖北、山西等十个省(市)已出台有关司法鉴定的地方立法,司法部近年来陆续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司法鉴定的管理规章,为司法鉴定的全国性立法奠定了基础。可以说,加快司法鉴定立法的环境和条件已经具备。

  肖建章委员建议:要加快司法鉴定立法,以便于国家以法律形式调整和规范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体制,明确司法鉴定机构、人员及活动由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实施统一管理,将司法鉴定行业尽快纳入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确保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