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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景钧:“劳动教养”制度已不合时宜

日期:2004-03-07


  本报讯(记者李将辉李光平)黄景钧委员认为,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一是劳动教养的相关法律法规与《立法法》的规定相悖。二是劳动教养的对象规定得比较含糊,而且其中部分规定现在已经很难适用。三是决定劳动教养权限的单位实际上只是公安部门,其他司法机构无法对其进行监督和制约。四是劳动教养人员没有委托律师等进行申辩的权利。黄委员说,作为一项对轻微犯罪人员实行强制性教育和改造的法律制度,当前还有存在的必要,但改革势在必行。而当前改革的重点是使这项制度尽快纳入司法程序,制定有关劳动教养的专门法律,特别对劳教人员的范围,要严格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