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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提案第 0671 号

日期:2004-03-11

案 由:对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议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人民银行研究办理

提案人: :农工党中央

内 容:

   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把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作为完善市场体系、规范市场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
当前,在我国部分地方,还存在假冒伪劣、偷税漏税、骗汇逃债等不讲信用的现象。据研究,我国企业由于信用问题,导致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达6000亿元人民币。信用缺失导致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购买成本提高,并最终导致社会总成本的提高。同时,也造成消费者对市场的不信任,导致市场的萎缩,对社会的投资和消费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可以说,信用缺失严重地阻碍我国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转,是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个长期艰巨的任务,是伴随市场经济发展始终的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当前,市场经济呼唤诚信,整个社会关注诚信。可以说,重建诚信的氛围已经形成,加快信用体系建设,解决诚信缺失问题正逢其时。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政府垂范激励

   从信用结构来看,政府信用始终是最大的信用。没有良好的政府信用,就绝不可能建立起良好的社会信用。各级政府应认真贯彻落实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树立政府信用为重点,倡导“诚信为荣、失信为耻”的社会风尚,决不出台失信于民的政策,不做失信于民的事情,充分发挥政府信用在社会信用建设中的示范激励作用。

   同时,应继续深化各种创建活动,推行诚信服务。应继续深入开展争创文明单位、文明窗口、文明柜台,争做文明职工、先进工作者等系列活动,并加大表彰和宣传力度,使争先创优蔚然成风,进一步扩大加强诚信建设的社会影响。

   第二,促进和规范信用服务的健康发展

   从规范信用来看,应积极组织信用中介服务试点工作,加快信用中介体系建设。建议各级政府出面设立信用服务中心,初期“官办民助”,逐步推向市场,成员可由有关专家和新毕业大学生组成,整合工商、税务、质检、银行、保险、公安、法院、药监、环保等方面资源建立数据库,逐步建立一套覆盖面广的信用查询系统,以此作为信用中介体系的基础设施建设。如此,还可解决部分大学生的就业问题。
   从长远来讲,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以政府为主导,民间评估机构参与的信用联防制度体系。建议尽快制定我国信用体系建设行动计划。当前,可以考虑发挥行业协会作为联系政府与企业的中介载体的桥梁作用,委托行业协会开展相关行业信用管理与应用研究,提出立法建议或接受委托研究、提出有关信用管理法律草案等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在发展我国信用服务企业的同时,也要逐步开放信用服务市场,引进先进的经营理念、先进的评级技术和专门人才,积极培育与国际接轨的大型信用评级公司。

   第三,加快社会信用司法建设

   参照发达国家的经验,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必须立法先行,加以规范。当立法条件尚未成熟时,也必须出台相关的法规或条例,对市场进行信用规范。建议尽快研究制定信用建设方面的条例法规,按照顺序,一是政府公共信息的开放条例,二是企业征信条例,三是个人征信条例,四是征信行业的发展促进条例,五是公平债务催收折算方面的法规。在此基础上,考虑制定两个法律,一个是《信用信息公开法》,一个是《社会公平信用法》。

   同时,应建立与失信惩戒相适应的司法配合体系,在现有经济处罚基础上,增加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等手段,如社区义务劳动、社区矫正、罚没财产、各类短刑等,使失信者付出各种形式的足以抵补社会危害的代价。

   第四,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德”、“法”并举。应结合公民道德规范的推广普及,加大对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制度的普及教育,积极构建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思想道德体系。在各级领导干部培训特别是企业领导干部的培训中应特别强调诚信教育,强化其信用意识。从基础教育到大学教育,对信用观念、信用意识、信用道德的宣传和教育应贯穿始终。建议在中小学课本中应该有社会信用教育方面的内容;在高等学校开设信用服务专业。这样教育出来的新一代人将使我国的信用社会状态有很大的改观。

  同时,应继续深化各种创建活动,推行诚信服务。应继续深入开展争创文明单位、文明窗口、文明柜台,争做文明职工、先进工作者等系列活动,并加大表彰和宣传力度,使争先创优蔚然成风,进一步扩大加强诚信建设的社会影响。

  第二,促进和规范信用服务的健康发展

从规范信用来看,应积极组织信用中介服务试点工作,加快信用中介体系建设。建议各级政府出面设立信用服务中心,初期“官办民助”,逐步推向市场,成员可由有关专家和新毕业大学生组成,整合工商、税务、质检、银行、保险、公安、法院、药监、环保等方面资源建立数据库,逐步建立一套覆盖面广的信用查询系统,以此作为信用中介体系的基础设施建设。如此,还可解决部分大学生的就业问题。
从长远来讲,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以政府为主导,民间评估机构参与的信用联防制度体系。建议尽快制定我国信用体系建设行动计划。当前,可以考虑发挥行业协会作为联系政府与企业的中介载体的桥梁作用,委托行业协会开展相关行业信用管理与应用研究,提出立法建议或接受委托研究、提出有关信用管理法律草案等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在发展我国信用服务企业的同时,也要逐步开放信用服务市场,引进先进的经营理念、先进的评级技术和专门人才,积极培育与国际接轨的大型信用评级公司。

  第三,加快社会信用司法建设

  参照发达国家的经验,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必须立法先行,加以规范。当立法条件尚未成熟时,也必须出台相关的法规或条例,对市场进行信用规范。建议尽快研究制定信用建设方面的条例法规,按照顺序,一是政府公共信息的开放条例,二是企业征信条例,三是个人征信条例,四是征信行业的发展促进条例,五是公平债务催收折算方面的法规。在此基础上,考虑制定两个法律,一个是《信用信息公开法》,一个是《社会公平信用法》。

  同时,应建立与失信惩戒相适应的司法配合体系,在现有经济处罚基础上,增加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等手段,如社区义务劳动、社区矫正、罚没财产、各类短刑等,使失信者付出各种形式的足以抵补社会危害的代价。

  第四,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德”、“法”并举。应结合公民道德规范的推广普及,加大对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制度的普及教育,积极构建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思想道德体系。在各级领导干部培训特别是企业领导干部的培训中应特别强调诚信教育,强化其信用意识。从基础教育到大学教育,对信用观念、信用意识、信用道德的宣传和教育应贯穿始终。建议在中小学课本中应该有社会信用教育方面的内容;在高等学校开设信用服务专业。这样教育出来的新一代人将使我国的信用社会状态有很大的改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