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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次政协章程修改的情况

日期:2004-03-13

  1954年,第一部政协章程诞生。其后,伴随着国家发展的进程,体现着历史的要求,到十届政协之前,政协章程已先后经过1978年、1982年、1994年、2000年4次修订。
  1978年的修改,主要修改依据为中共十一大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修改后的章程反映了当时对政协工作的需要。
  1982年,在邓小平同志的亲自主持下再次对政协章程进行修改。在总结人民政协成立以来正反两个方面经验的基础上,对政协的性质、任务、作用以及工作总则和组织总则等基本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是一部比较完备的章程,其确定的章程总体框架和重要原则在此后的历次章程修改中都保持稳定持续沿用。
  1994年的修改,主要是贯彻中共十四大精神,同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相衔接,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等重要内容,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政协的性质“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机构的重要机构”,将“参政议政”作为政协的主要职能写入章程,并明确了地方各级政协组织的任期、专门委员会设置等重要问题。
  2000年的修改,主要是根据中共十五大和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精神,增加了“学习邓小平理论”、“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等重要内容。
  2003年,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中共十六大精神,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修改相衔接,适应新形势对人民政协工作的新要求,反映各级政协工作实践的新成果,推进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十届全国政协开始了修改政协章程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