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从诫:建立健全环保公益诉讼制度

日期:2005-03-08


  本报讯(记者雷新路强)梁从诫委员谈到他今年的提案时,语气斩钉截铁:要尽快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形成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三责并举”的环境违法制裁机制,以便更有效地保障公众的环境权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
  他说,现行的环境法律对污染者惩罚太轻,在基层普遍存在环保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在经济利益驱动下,污染制造者宁愿认罚也不守法。
  梁委员介绍,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任何公民、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为了社会公共利益,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而我国现行的环境诉讼法律规定中,惟有直接受害人才有权提起民事诉讼,最后被归于民事法律管辖范畴。但是,环境权益不仅属于私人权益,更属于社会公益,欧美国家的环境法中普遍采用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如何建立健全的环保公益诉讼制度?梁委员建议,在《环境保护法》中进一步明确有关主体对侵犯公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用法律形式赋予一切单位和个人以诉讼权,不论国家机关还是公民个人或其他组织均为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出于保护国家利益所需,环境公益诉讼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举证责任应区别诉讼主体而定;诉讼请求应包括赔偿金,违法者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应作为一项法律原则,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