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修订述评之一

日期:2011-03-01  来源:人民政协报

  锦江春色来天地,玉垒浮云变古今。2月28日,修订后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颁布实施。这是全国政协第4次对该条例进行修订和完善。修订后的《提案工作条例》更加科学规范,更具政协特色,更富时代精神。
  本次条例修订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框架结构进行了调整,由原来的六章改为八章,并充实了相关内容;二是具体条目由原来的六章二十六条增加为八章三十三条;三是对个别文字表述作了修改和调整。
  据了解,全部修订工作,无论是形式抑或是内容,都紧紧地围绕着一个中心,即全面提高提案工作的科学化水平。新修订的《提案工作条例》充分体现了中共中央和胡锦涛总书记近年来关于人民政协工作的一系列重要部署和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强化了开展政协提案工作必须坚持的根本原则和政治方向。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要求出发,先后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关于巩固和壮大新世纪新阶段统一战线的意见》等重要文件。2007年10月,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十七大报告中对人民政协工作提出新的要求。2009年9月,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人民政协成立60周年大会讲话中再次对人民政协工作作出重大部署。这些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方针政策不仅为人民政协事业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也为做好政协提案工作提供了理论基础、政策依据和制度内容。《条例》第二条增加了提案“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的表述,第三条增加了“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内容,规范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三大历史任务”的表述。
  新修订的《提案工作条例》强调了政协提案工作“全局性”定位。在2004年召开的全国政协第五次提案工作座谈会上,贾庆林主席提出了“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一项具有全局意义的工作”的要求。贾庆林主席关于全局意义的论述,是对新形势下提案工作性质、地位和作用的科学概括,对开创提案工作新局面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近年,各地政协积极探索创新,不断加强与提案工作全局性定位相适应的体制机制建设,充分发挥政协组织自身优势,形成了做好提案工作的整体合力。2010年,全国政协在邀请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参与重点提案遴选工作,促进委员提案与委员视察相结合方面进行了探索,取得了很好效果。为将这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坚持下去,不断完善并形成制度,《条例》第五条规定:“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第二十二条规定:“提案的督办由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统筹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引人关注的是,《条例》第六条还明确将“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纳入政协重要议事日程,此举意味着提案工作全局性意义的郑重性、严肃性有了制度保障。
  新修订的《提案工作条例》充分体现和发挥了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政协提案作为坚持和完善这一基本政治制度的重要载体,已经成为民主党派履行参政党职能的重要方式。随着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民主党派越来越重视在人民政协,在这个中国唯一所有合法政党参加的并以本党派名义在其中活动的多党合作组织里,充分展现参政党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尤其是通过提案这一有效形式。为加强民主党派通过提案履职的平台建设,促进民主党派提案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条例》明确要求提案委员会要加强与各民主党派的联系与协作,在重点提案的遴选和督办环节,要充分、重点考虑民主党派提案。在办复方式上,《提案工作条例》规定在书面答复前,可先征求党派的意见。
  新修订的《提案工作条例》对提高提案办理实效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提案的建议要能落到实处,提案的建议要能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作用,这是提案的价值所在,是提案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国政协及各地政协的近年工作实践证明,各种形式的提案督办是提高办理实效的有效抓手。党政领导领办提案,政协主席督办重点提案,专委会调研与委员视察与提案相结合,等等,各地尽管形式不同,但都取得了非常好的成效。在督办的过程中,参与提案办理工作的各方面注重协商沟通,增强协商意识,畅通协商渠道,在协商中达成共识、在协作中解决问题。鉴于督办提案在工作实践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条例》不仅增加了提案督办的内容,明确了提案督办工作的有关要求,还从第二十二条至二十六条详细规定了提案督办工作的程序、重点督办提案的确定方式和办理要求,特别是强调了要加强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和其他重要提案的督办工作。
  新修订的《提案工作条例》调整完善了提案委员会的职责。提高提案委员会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加强提案委员会制度化建设,是提案工作的固本强基之举。为利于提案委更好地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条例》从三个方面做了修改:一是将多年来形成的做法上升为制度,明确将“起草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向政协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作为一项重要职责。二是结合第六章“提案的督办”的有关内容,增加了“组织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的职责。三是根据形势的发展需要,增加了“逐步推动提案工作公开化”和“组织提案工作学习研讨,开展提案工作理论研究”的职责。
  修订后的《提案工作条例》还进一步细化了提案审查标准,规范了提案的审查和处理程序,进一步明确了提案撰写和提交的基本要求,增加了提案工作表彰的有关内容。
  《提案工作条例》在提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上具有重要作用。我们看到,每一次修订《提案工作条例》,都为政协提案工作的蓬勃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我们相信,这次修订《提案工作条例》,必将会开创提案工作新局面,必将会进一步推动新时期人民政协事业的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