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外林:私募基金监管应借鉴公募经验

日期:2011-03-01  

  在去年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广东证监局局长侯外林曾提出《关于修改〈证券投资基金法〉建立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监管体系的提案》,希望政策制定者尽快赋予私募基金合法地位,探索建立私募基金监管的制度框架,并改善有利于私募基金规范发展的经营环境。2月28日,侯外林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再次谈及私募基金业合规发展问题。他表示,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应审慎灵活,可参考公募基金的内控和合规建设经验。
  百姓理财需求强烈
  私募积聚资金已超1200亿元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居民收入和财富存量也不断积累,财富管理的需求也日益强烈。”在侯外林看来,私募基金业务火爆的原因,主要是契合了老百姓的投资理财需求而得到较快的发展。
  从理论上讲,私募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向少数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形成的集合型投资理财产品,包括主要投资于上市证券的私募证券基金以及主要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私募股权基金。而通俗看来,私募基金类似一种小众信托业务,大家将闲置资金汇集在一起,由一位委托理财者进行投资理财,收益均分,风险共担。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0年底,全国私募基金共有300余家,发行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1200多只,总规模超过1200亿元。其中,仅2010年发行的信托产品总数就达到488只,比2009年增长34.07%;单个产品发行规模平均接近1.2亿元,较2009年增长30%左右。到2010年底,广东省的深圳市和广州市已发行的信托产品数分别为278只和39只,合计占全国的25.69%。
  火爆背后现监管空白
  “加强私募基金监管必要且迫切”
  就在私募基金不断累积资金的同时,一些问题随即产生。一方面,大量私募证券基金缺乏相应的监管,容易滋生各种违法行为,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影响市场稳定运行;另一方面,私募股权基金是我国建立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环节,但目前没有法律依据,监管主体缺位,不利于行业的规范发展;而更令人担忧的是,一些私募基金产品及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分属不同的部门监管,缺乏统一的监管标准,容易发生监管套利,导致不公平竞争,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
  因此,在侯外林看来,加强私募基金监管,既是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资本市场稳定的客观需要,也是行业自身发展的内在需求。“我个人认为,从世界各国情况看,私募基金均属于金融行业范畴,私募基金运作合法与否,与资本市场息息相关。如果不将私募基金纳入证券监管范围,很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不利于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侯外林称。据其介绍,目前全国人大财经委正在组织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拟将私募基金纳入调整范围,并确立私募基金的基本法律框架和制度安排。
  监管方式审慎灵活
  “私募发展可借鉴公募合规建设”
  “应该指出的是,公募基金的内控和合规建设经验同样适用于私募基金的发展。我国公募基金立法工作比较健全,经过较长时期的摸索,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制度体系,特别是其中的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基金托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以及行业自律机制等,都是私募基金在发展过程中应该重点学习、借鉴的。”在谈到私募基金合规发展可参考哪条路来走时,侯外林这样表示。
  而事实上,公募基金业虽然已发展了12年,但仍存在较多顽疾。就在去年,公募基金业发展较快地区如广东省,刚刚对公募基金开展了一次颇具力度和针对性的监管检查。对基金管理公司“老鼠仓”、非公平交易以及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行为加大打击力度,严肃查处了多宗“老鼠仓”案件,其中一名基金经理已经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不过他也谈到,对私募基金进行监管,也要考虑到私募基金运作形式灵活、投资者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及风险承受能力,且不面向公众发行等特点,其监管的方式方法应当明显区别于公募基金监管。要把握好监管尺度,既要规范行业行为,避免风险发生,又要给行业发展留下必要的空间,将行政监管与自律管理有机结合,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管理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