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贻云委员:建议增设“虐待儿童罪”加强流浪儿童的保护

日期:2011-03-05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3月5日电(记者 傅勇涛)近期有关救助流浪儿童的话题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全国政协委员、海南省政协副主席史贻云呼吁,法律应该增设“虐待儿童罪”,加强保护流浪儿童。

    史贻云将流浪儿童分为三类:一是家庭困难,以乞讨为生的大人和孩子;二是以乞讨为职业的未成年群体;三是不法分子通过胁迫、拐卖、虐待等手段强逼儿童有组织的乞讨。

    对于上述三类行为,史贻云说,就现阶段刑事立法而言,我国现行法律都是明令禁止的。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即构成犯罪。但是,相关法律条文对胁迫儿童乞讨的罪责较轻,起不到震慑作用。该法律条文并没有将父母组织亲生子女(14周岁以下)进行乞讨的行为纳入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任何单位及个人都不能让儿童从事赢利性活动,父母携带亲生子女乞讨当然也是违法的。”史贻云说。

    史贻云告诉记者,根据公安部门做出的回应,发现乞讨儿童中一部分是被亲生父母带出来的。无论是被拐卖儿童,还是亲生的孩子,他们都不应该在街头乞讨中度过童年。儿童街头行乞表面上看是个打拐问题,而事实上则是儿童权利保护不力造成的结果。

    面对涉嫌虐待儿童的问题,我国至今尚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史贻云认为,只要是有损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不管是其亲生父母还是其他组织或者个人,都应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国家应当制订更具体的法律条文对责任人给以处罚。因此,她建议增设“虐待儿童罪”,保护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