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委员评点“十二五”期间我国税制改革新走向

日期:2011-03-07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3月6日电(记者李延霞、陈玉明、吕晓宇)回首刚刚过去的“十一五”,人们不能忘记这些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税制改革:延续千年的农业税正式废止,增值税转型改革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启动试点,内外资企业税制全面统一……

    在“十二五”期间,我国税制改革又会有哪些新动向?结合“十二五”规划纲要草案释放的政策信号,代表委员对此进行了展望。

    结构性减税:助力经济结构调整

    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调减营业税、调整消费税、全面推进资源税……代表委员指出,一系列有增有减的税制改革,凸显了财税体制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变发展方式的调控思路。

    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认为,增值税扩围是我国在结构性减税方面迈出的又一步。增值税扩大到第三产业,代替原来的营业税,可以减少重复征税因素,减轻服务业的税负,有利于产业发展和结构优化调整。

    目前,我国对工业部门征收增值税,服务业多缴纳营业税。由于增值税具有抵扣机制,而营业税是全环节全额征税,导致服务业承担的税负较重。

    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局长许月刚认为,当前我国产业结构不合理,一、二产业偏重,第三产业偏弱,增值税改革将惠及交通运输、建筑安装以及物流业等生产性服务业,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

    结构性减税也包括合理的结构性增税。许月刚表示,全面推进资源税,体现了政府更加注重在资源利用、节能减排等方面发挥税收政策的引导作用。

    “在试点基础上扩大资源税的区域和税目覆盖面,提高资源的利用成本,促进资源节约开采利用,进而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他说。

    个税、房产税:利用税收杠杆“分好蛋糕”

    逐步建立健全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研究推进房地产税改革,代表委员认为,推进这两项税制改革,突出了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也反映了我国未来税制改革的一大方向——逐步提高直接税的比重。

    “一直以来我国流转税比重高,直接税比重低。当前我国收入差距扩大趋势不容忽视,要调节收入差距主要依靠直接税,通过所得税和财产税分别调节收入的流量和存量。”中国社科院价格与税收研究室副主任张斌表示。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提高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合理调整税率结构。这被视为税收手段调节收入差距的重要一步。

    贾康委员表示,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有助于更好调节收入分配,是下一步改革的方向。

    而对于备受市场关注的房产税,专家认为这标志着我国利用税收手段调节财富分配的重大突破。中国社科院财贸所所长高培勇说,我国现行税制由于缺少财产税体系,难以实施对构成贫富差距的基础环节——财产存量的调节,一旦对居民个人住房开征房产税,则意味着政府握有了可对包括收入、消费、财产等多个环节实施税收调节的相应手段。

    适当税政管理权限:让财权与事权相匹配

    “十二五”规划纲要草案提出“逐步健全地方税体系,赋予省级政府适当税政管理权限”,颇为引人注意。

    1994年实行的分税制改革,有效缓解了中央财政困境,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它对地方财政运转的不良影响日趋明显。“地方政府对税种、税率调整空间小,不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寻租’行为。财税改革向地方放权是有必要的。”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张复明说。

    张复明认为,财力集中的好处在于中央政府可以通过转移支付和其他方式,保障各种开支并推动区域协调发展。“但是过度集中又会增加管理成本,降低资金运用效率。在统一税制的基础上,应该让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的资源禀赋、发展阶段、产业结构等情况,综合衡量,合理把握。”

    许月刚代表表示,给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限,增加地方政府可支配财力,体现了向“有限政府”的转变。“这有利于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对税收进行调整,更好地履行职能,推动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

    下放什么权、如何下放,这是地方政府普遍关心的。张斌认为,“适当的税政管理权限”,这个表述相当谨慎。“在现行体制下,不可能过多下放。初步看可能会在一些地方税种的减免额度等方面给地方一定权限。”

    张复明代表认为,当前在税率、计征方式等方面放开一定权限是比较容易操作的。“在赋予地方适当权限的同时,要有一套严格的审查、备案制度,进行有效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