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李滨生:完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需要法律护航

日期:2011-02-28  

  近年来,“增收”一直是民生关注的焦点。最近公布征求意见的“十二五”规划纲要草案,也提出了从“国富”向“民富”倾斜的政策理念。
  为了让低收入职工工资得到实实在在的增长,全国和地方各级政协委员也一直在不停呼吁。
  在全国两会召开前夕,记者采访了几位委员,请他们为提高低收入职工工资建言献策。
  ——编者
  说起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总工会政策研究室主任李滨生至今仍对一件事印象深刻:那是在一次国际会议上,尼加拉瓜的一位工会领导人询问李滨生,中国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李滨生想了想,选了当时标准最高的深圳为例,告诉对方是90美元。本以为这个数字已经不低了,可对方一听,乐了:“也是90美元,和我们国家一样。”
  “中国经济高速发展了这么多年,GDP增幅年年都超过了8%,可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只相当于一个经济欠发达国家的标准。”让李滨生委员更为感慨的是,我国不只是最低工资标准低,广大劳动者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整体工资收入也同样多年在低水平徘徊。
  因此,李滨生认为,提高职工特别是低收入职工的工资水平,必须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建立最低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增加低收入职工的工资水平,改善民生、提振信心,让广大职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
  在李滨生看来,要想加快最低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的建立,首先应从完善立法、健全制度、提高标准、严格程序等方面入手。他告诉记者,他在调研中发现:最低工资如何设定、如何调整,有关法律规范中只有原则性的规定,而缺乏具体条款。因此,各地在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时,可能出现参照因素不同的情况。一些企业以食宿费、福利费充抵工资;或是采取延长劳动时间、提高劳动定额等方式来规避最低工资制度的现象依然存在。
  为此,李滨生在2010年的全国两会上提交提案建议:尽快制定《最低工资条例》或修改《最低工资规定》,对最低工资制度作出更具体、明确的规定。加大监管力度,强化对违反最低工资制度的制裁措施,及时纠正和严格查处通过提高劳动定额、利用加班加点等名义压低实际工资、变相违反最低工资制度的行为。同时,建立最低工资标准定期上调机制,明确最低工资标准必须每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不低于GDP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最后,还要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作用。在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时,必须经过三方协商,充分听取工会和职工群众的意见。应由政府牵头,劳动行政部门、工会、企业方共同组成最低工资标准三方委员会,定期研究协商,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评估,通过测算论证,适时提出调整意见和实施方案。
  “如何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让他们实现体面劳动,一直是我关心的话题。”李滨生告诉记者,今年的全国两会上,他仍然会为普通低收入劳动者积极呼吁。